第三个阶段—1988年以后
在这一阶段,我国迎来单位福利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单位后勤的社会化改革,托育服务出现萧条。一方面,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办或改制原来的托育机构,育儿开始转变为家庭事务;另一方面,计划生育也使托育服务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只有一个孩子也使家庭不再考虑将0~3岁的孩子放到托育机构照料。到了1989年,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在3岁以上,而一些托育机构也停止招生收0~3岁的婴幼儿,所以到了20世纪末,全国范围内的托育机构面临着生源不足的状况,这就使国内的托育机构进一步减少。
一直到21世纪初,我国0~3岁的婴幼儿主要依靠祖辈、亲戚、保姆等人的照顾,也有少部分父母在家照顾婴幼儿。2010年之后,国家开始颁布一些政策来支持托育机构的发展,托育服务有了一定的起色。
纵观托育服务政策的历史发展脉络,托育服务经历了起起伏伏的变化。这里总结了2012年(含2012年)之前,国家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政策及内容见表2-1。
表2-1 1956—2012年托育服务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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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为了应对我国低出生率、老龄化的现象,我国实施全面二胎政策,鼓励生育二胎。从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短期内我国生育率有所提升,但全国范围内的生育率并没有得到回升,主要原因是家庭养育子女的压力较大、成本高、无人看护等问题突出,因此国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出台相关的托育政策来解决现实问题,促进生育率的提升。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办自主的托儿所、幼儿园。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幼有所育”,强调要构建“幼有所育”相关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加公平,促进成果惠及全民。201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及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使婴幼儿能够健康成长,促进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