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区托育服务政策现状—以南京、北京、上海为例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市场化经济的推进和家庭需求的发展,我国托育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革。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各企事业以免费或低廉的价格为职工提供托儿所等福利性服务,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有以下几项。
1980年,卫计委颁布了《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确定了我国托儿所制度,明确了托儿所的性质,规定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必须贯彻实行“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方针。
1981年,卫计委在《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中提出了托儿所教养工作的具体任务,明确了托儿所是国家的一项福利保障。
199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由于企事业单位剥离社会职能、集体经济的萎缩,企事业单位主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开始大幅度减少。(https://www.daowen.com)
1988年,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养育子女是儿童家长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社会义务,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托幼服务不再是由单位提供的一项集体福利,而是需要向市场购买服务,托幼服务开始走向市场化。
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要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政府主要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其照料责任主要在家庭。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建立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201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中指出,要在北京、上海等14个地区启动0~3岁婴幼儿早教试点工作,提出“充分整合公共教育、卫生和社区资源,努力构建以幼儿园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指导家长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因此,北京、上海等城市为了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的指导以及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规范的托育服务,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目的在于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