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的社会因素
1.人口与环境问题
人口是从事生产和自我生产的人们的总和,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社会的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是互为条件、互相制约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生产方式是构成社会运动的基本的物质要素,这些要素的总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环境问题指的是,因为人类生活的原因而发生的环境破坏、环境恶化,以及作为其后果,对人类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状态。
伴随着人口向城市的大量集中,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如果说,工业化导致环境问题,那么伴随工业化的城市化也会首先导致城市问题,然后很快又是环境问题。可以说,假如世界能源仍然没有改变以煤炭为中心的状况,那么英国的烟雾污染状况很可能不会得到改善。[1]12世纪以来,不论是工厂,还是一般市民,都把河流当作抛弃废弃物的场所,这正是政府、工业和市民对治理河流污染反应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有关社会学研究结果显示[2],在日本,居民身旁的河流和湖泊,对他们来说,既是日常生活场所,也是生产的场所。这种水环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而被污染,或者因居民的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与生活和生产相脱离,由此居民迅速丧失了对水环境污染的关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区分了生产排泄物和消费排泄物,他认为,对生产排泄物和消费排泄物的利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扩大。生产排泄物指工业和农业的废料,消费排泄物部分指人的自然的新陈代谢所产生的排泄物,部分指消费品消费以后残留下来的东西。比如,化学工业在小规模生产时损失掉的副产品、制造机器时废弃的但又作为原料进入铁的生产的铁屑等,是生产排泄物。人的自然排泄物和破衣碎布等,是消费排泄物。消费排泄物对农业来说最为重要,在利用这种排泄物方面,资本主义经济浪费很大。
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使得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中东部)居住人口和辖区面积增加,紧跟其后的则是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激增。生活污水方面,很多地方的污水处理能力相对于污水排放量而言严重不足。一些乡村地区除了少数行政村建有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厂之外,大多数村户无法接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从而影响了水质。生活垃圾方面,很多人环保意识不强,农村地区随手扔垃圾的习惯并没能彻底改变,城市中垃圾分类回收也推进缓慢。
2.技术与环境问题
科学技术与环境问题发生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但正因为是间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才不容易被人们所察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几乎不会发生今天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从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说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但在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在解决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时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企业如果对自己造成的环境问题勇于承担责任,能够对明显减轻环境问题做出贡献,同时也会使企业获得发展。我们应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一项方针,并使企业技术人员最大限度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只有这样科学技术才能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3]
科学技术与环境问题的关系中,给人的印象似乎是科学技术被人类应用于环境问题对策的频率很高。[4]但是,问题并不在于频率的高低。对受害者来说,比起频率的高低,针对所面临的问题是否能够采取有效的科学技术措施,才是与他们紧密相关的。而且,因为发挥和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是学者和技术人员,所以对受害者来说,什么样的个人作为专家来参与处理受害事件是非常重要的。理所当然,这些学者和技术人员所属的组织和群体,对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方针也是同样重要的。(https://www.daowen.com)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环保产业,是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保证。环保产业属高新技术产业,它包括提高能源效率技术、防止和控制污染技术、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处理和资源回收技术等。在国内,环保设备、环保技术、环保产品等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在国外,国际社会普遍对与中国合作开展环境保护和防治持积极态度。我们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引进一流的高新技术,开展合资合作项目,使环保产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经济转型的促进点。
3.制度与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作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既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又存在着深刻的制度根源。
在产权制度理论看来,环境问题是“公地悲剧”的结果。经济发展的大指挥棒下,在完全竞争和“公地”有限的条件下,虽然私有产权的交易秉承自由平等原则,不会常规性地出现不对等的定价权、不等价交换关系和弱势群体的悖德行为,但是,没有归属权的土地(即“公地”)则会因为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护而默许任何行为主体“搭便车”式滥用,即出现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地过度使用甚至造成严重损毁。一些地区面对抓紧发展经济的重任,工厂的排污监管可能没有到位,而作为排污主体,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对“公地”的责任意识尚未建立,因此公共环境污染似乎也无可避免。
从信息稀缺论来看,产权交易主体最大化私利的动机和投机行为,使信息成为一种能够影响经济主体决策、行为及市场效率的稀缺性资源,并将使信息分布状况与交易主体间的收入分配存在紧密的相关性。从表象上看,正是由于污染行为的隐蔽性(即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受害者无法掌握厂商排污和环境污染这些具有不对称和不确定的关键信息,或者即使掌握这些信息,由于交易成本高于外部性所带来的显性成本而放弃抗争,最终诱发作为机会主义者的厂商选择诸如偷偷排污、破坏环境等“悖德”行为,从而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
综合这两种理论的观点,我们发现,经济发展带来的内在激励强于外在约束,而这将会使环境问题持续累积,甚至具有内生性。
长期以来,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这一制度背景下,我国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向工业和城市倾斜,而环境治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实施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政策,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大城市、大工业。一方面,作为原材料和自然资源输出地的农村消耗了环境资源,作为受益者的城市并未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农村支付受益费;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产业结构的差异,城市排放的废物远远大于农村,并且不断向农村扩散和转移,导致农村环境不断恶化,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城市并未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向农村支付环境治理补偿费。这种二元化的环境治理政策导致农村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要对自然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形成相应的社会保护机制。多年来,我们一直将环境保护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官员的环保意识、企业家的环保意识,等等。其实,这是很不够的。从社会博弈的角度说,有两个制度机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另一个就是法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