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犯罪、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犯罪
顾名思义,个体犯罪指的是犯罪行为是由个体所实施和完成的。个体可以单独完成的犯罪类型很多,“大”至杀人放火,“小”至顺手牵羊,都可以由犯罪人独立实施。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很多,有的纯粹为了钱,也有的是为了寻仇、泄愤,甚至争风吃醋或满足虚荣心等其他更加个人化的原因。从个体犯罪的特征上来看,大多数犯罪人都呈现出投机性或情境性的特点,而经过“深思熟虑”“精密策划”的个体犯罪人并不占多数。
当然,也有许多的犯罪行为是一群人共同犯下的,为的就是相互配合并以更加迅速或“完善”的方式来牟取暴利或达到犯罪的目的。不过,大多数犯罪团伙成员的聚集是松散的和原子化的,他们可能只是为了同一个犯罪目标(例如扒窃)而进行短暂、简单的聚合和分工(如一个负责盗窃,另一个负责望风),一旦犯罪行为完成(如钱财得手),可能就意味着整个犯罪团伙合作的结束。与个体犯罪相比,团伙式的犯罪更加有可能是有计划性的,至少团伙成员会在犯罪行为实施前进行简单的部署和沟通,以达到相互配合的目的。
与松散式结合的团伙犯罪不同,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通常指那些有着严密而类似于现代企业式的规范组织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听起来和公司犯罪有相似之处,然而细究起来,两者是有着本质性差别的:公司犯罪的犯罪主体并非是为了犯罪而存在的,他们只是在做正当生意的同时其某些行为触犯了法律;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本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当然,有的时候,一些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也会运营合法生意,但这些合法营生通常是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庇护或为其服务。例如,一个制毒贩毒的组织很可能同时经营一家药厂或运输公司,来为其制毒和贩毒的“生意”提供掩护(如购买某些制毒原材料)或提供方便(如运输毒品)。因此,我们在判别两者差别时,最简单的依据便是可以观察这一组织的主要营生是什么,或者说,它们是否是为了犯罪而成立的。(https://www.daowen.com)
有组织犯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早期意大利西西里岛的家族式犯罪集团,也即我们所熟知的黑手党(Mafia)。自那时起,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便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并与各地的本地文化和社会传统相结合,衍生出目前多种多样的有组织犯罪形态。总体而言,有组织犯罪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持续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司(continuing criminal enterprise)以符合经济规律的原则提供给社会那些不合法但又有很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以达到赚取经济收益的目的。可见,有组织犯罪相对于个体犯罪和团伙犯罪而言,具有很强的预谋性特征。此外,所有的有组织犯罪的最终目的都是赚钱,这和经营合法生意的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的差别就在于这些“公司”所卖的东西不合法。综合全球的有组织犯罪来看,其最常见的售卖产品和服务包括运输和销售毒品、贩卖军火、经营赌场、色情产业、人口或人体器官的交易、高利贷生意、大规模的洗钱等。
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各类现代企业一样,有组织犯罪的“公司”也具有十分现代化的架构和管理模式。在这些“公司”中自上而下通常存在着老板(boss)、顾问或参谋(counselor)、二老板(underboss)、指挥官(lieutenant)、士兵(soldier)等多个不同的等级,且在管理上遵循科层制模式,下一层级的人员服从上一层级的管理。当然,在很多时候,这些有组织犯罪的公司会十分强调忠诚以及权力的集中化,因此也常常会采用暴力或威胁等多种手段对其成员实施有效的精神控制。此外,这些具有现代化企业特征的“公司”也拥有超越其成员自然生命周期的成熟运转模式,它们的生命有的长达数十年、上百年甚至几个世纪,历经多名“老板”的更迭依然“屹立不倒”。同时,与全球化在其他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影响一样,本土化的有组织犯罪组织也逐渐被国际犯罪组织所取代,尤其是大型的跨国犯罪集团,因为这些“大企业”比那些本土的“小公司”更具有竞争力,它们的“货品”来源渠道也更加广泛和“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