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研究兴起“将国家带回来”的风潮,“国家”被视为影响社会文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变数。非营利研究领域中有关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探讨也成为重要议题。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复杂、多元、动态。根据组织类型(大型慈善机构抑或小型地方协会)、领域(社会服务或国际发展等)以及所涉政府级别(如中央、区域、地方)的不同,这种关系的含义和性质也有所不同。同时,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涉及货币与非货币资助的不同形式与规制问责议题。在英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甚至被认为是整个20世纪90年代志愿行动中最具关键性的观察重点之一。
在社会组织领域,不同的理论对非营利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给予不同解读。总体而言,社会组织被视为政府的替代、补充或对手。非营利组织是政府的补充和替代品的观点基于Weisbrod 1988年提出的公共财政理论和Douglas 1987年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他们认为,在需求偏好不同的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的介入可以弥补政府供应的不足,可为公共财提供另一种路径。Salamon进一步深化了将非营利组织视为政府职能补充的相关理论。他认为,非营利组织通常是解决各种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的第一道防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面临着资源不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可以通过政府资助得到补偿。非营利组织的弱点对应于政府的优势,即公共部门收入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监管框架保证公平:公共服务的资助方(政府)与提供方(非营利组织)的角色是分开的。交易成本理论也支持这种互补的作用,认为政府通过将非核心职能外包给非营利组织、授权它们提供服务可能更有效率。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是对手的理论得到了公共财理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支持:如果需求是异质性的,少数人的观点往往不能被很好地体现于公共政策中。因此,代表少数族裔利益偏好的组织将对政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有组织的少数族裔社群会通过社会运动等方式更有效地向政府施压。如果非营利组织支持代表少数群体的立场,则可能导致潜在的政治冲突。(https://www.daowen.com)
Young从非营利组织行为的经济学理论观点来分析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互动模式,提出了一个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三角模型。据此模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可被归纳为补充性(supplementary)、互补性(complementary)与抗衡性(adversarial)三种模式。首先,在补充性模式里,非营利组织被视为可以满足政府所无法满足的公共财货之需求。当政府在财货与服务供给上负起更多责任时,经由非营利组织的集体手段来解决问题的需求就相对减少。因此,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在经费支出上呈现反向关系。其次,在互补性模式里,非政府组织被视为是政府的伙伴,透过政府的经费自治,协助政府执行公共财货的递送。此观点反映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经费支出,彼此间有正向的互动关系。最后,在抗衡性模式里,非营利组织督促政府在公共政策上进行变革,相对地,政府也会透过法律的制定去影响非管利组织的行为。Young认为,某种程度而言,这三种关系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只是在特定时期内某种关系较之其他类型关系更为显著突出。例如,在美国,民权组织和一些州政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对立的,但后来在福利提供和教育政策的背景下则转变为一种更为互补的角色。
既有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以资讯交流为主要互动方式,接受政府财务辅助与使用公共设施是主要的合作协力模式,越基层的地方自治体与非营利组织的协力关系越密切。儿童福利、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与国际交流为非营利组织最想与政府进行协力之领域,而有多数的非营利组织希望以事业协力和资讯交流方式来进行。缺乏与政府合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与资讯不足则是非营利组织不愿与政府进行协力的主要因素。要提高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协力的意愿,除了公开资讯外,还可以召开相关的说明会,并简化协力的行政作业流程,以加强非营利组织参与协力的诱因。加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了解以及协力的制度化、程序的公开化与透明化,皆可以增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协力之动机与意愿。同时,促进“由下而上”自发性的民间力量之形成与目标导向的水平式协力互动关系之建立。若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间协力关系的建立靠的是地方政府强制性“由上而下”推行,可能会抑制非营利组织的独立与自主性,影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双方的平等性,甚至是协力关系的成果。因此,地方政府在协力过程中只应扮演提示合理范围与方向的角色,而非影响者,基于此,双方较容易处于对等的地位,有助于水平式协力关系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