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发展新形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发展新形态

社会企业概念由来已久,但这一概念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逐渐在西欧与美国得到广泛应用。社会企业最常被简约地定义为“以市场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形态”,当对此概念进行操作化时,市场营收占组织收入的比例往往被视为重要指标,一般要求组织资源至少50%来自市场销售。但是这种界定因不符合许多国家的社会企业实践,并未得到大多社会企业研究流派的认同。[6]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从非营利领域不断萌生出了各种关于社会企业与社会企业精神的不同概念体系,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创收学派、社会企业家学派、EMES流派以及动物园学派。[7]这些基于不同概念体系建立的不同流派关注社会企业概念的不同面向,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过去20年里,围绕社会企业的界定,学界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关注于社会企业的建立所必须具备的指标或特征,如社会企业家的特点、社会创新、非营利组织市场化收入、利润分配、社会使命实现以及经济与社会目标可持续平衡的治理。[8]

社会企业概念2002年引入我国学界,其后在英国文化教育协会及友成基金会等组织支持下,我国社会企业研究与实践均获得了快速发展。[9]2015年,中国慈展会联合多家机构开启我国社会企业认证工作。根据其认证办法,社会企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以符合企业家精神的方式创新性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社企认证主要集中于深圳、北京、广州、上海等一线城市,杭州、成都、苏州、昆明等二线城市也快速跟进。这些社会企业多集中于无障碍服务、养老、生态保护(环保、动保)和青少年儿童(教育)等服务领域,超过80%的组织运用服务收费模式,通过向市场或政府有偿出售产品或服务获得主要收入来源。根据首届社会企业认证办法,申请组织收入来源需超过50%来自商品销售、贸易或服务项目收入。2018年认证办法将此条要求调整为通过市场化运作创新解决社会问题,不再明确规定商业收入的比例。

分析社会企业的源起可见,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作是社会企业的重要来源。此外,商业发起或公部门转型亦是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路径。2009年,斯皮尔等人根据组织缘起与发展路径将英国社会企业划分为互助型、交易性慈善组织、公部门衍生以及新发展出的社会企业四类。东亚多数社会企业从非营利部门发展而来[10],中国社会企业的兴起则受到公共福利体系民营化和社会化改革、非营利组织市场化、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创投、跨界合作(公私部门、营利与非营利组织)以及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因素影响。[11](https://www.daowen.com)

当前,全球公共管理领域盛行的“新管理主义”理念[12]正改变着非营利组织、政府及市场传统三大领域的关系,健康、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环境及工作整合等领域急需新的治理形式,社会企业这种新兴组织形式也由此应运而生。新管理主义导向的系列改革影响了公共部门与服务提供者之间以及用户之间的合约条款,以往输入导向的资金被产出导向的给付所替代,营利性的服务提供者越来越多地被许可进入这一市场。传统供给侧补贴经由现金或代金券形式转变为需求方补贴,服务使用者被期待以消费者的行为方式在这一市场行动做出选择。[13]在这样的规制脉络中,社会企业是否以及如何作为社会使命驱动的组织维持其自主性、目标以及社会创新能力值得探讨。

同时,市场与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也面临着市场价值与社会企业价值追求之间潜在冲突的挑战。[14]市场的工具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社会企业担负着对社会使命与民主价值观念的基本秉持。许多社会企业体现出了清晰明确的市场导向,即使它们追求基本的社会目标,它们也必须分配部分利润盈余给它们的产权所有者。而有些社会企业源自非营利组织与营利公司之间的伙伴关系,这些社会企业处于三大领域之间的模糊领域,它们在追求冲突性目标时使命漂移的风险更高。而对于源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企业而言,如何能够实现市场价值以保证组织社会目标的可持续发展是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桑德斯认为,市场与社会使命之间的紧张是所有非营利组织与生俱来的胎记,只有通过组织目标的妥协或者财务责任的打破来解决。[15]社会企业的出现,是在当前全球公共部门新管理主义理念主导的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为了平衡市场与使命双重压力的策略选择路径之一。市场与使命之间的紧张,对非营利组织来说是必要且有益的,实务层面上试图去解决这一压力可能会引发组织丧失功能,而对此现象进行解释有助于组织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更好地理解与应对此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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