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含义与特征
(一)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是social security的译语,也被译为“社会安全”,1935年在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首次作为官方用语出现。[1]但是目前国际社会也开始流行使用“social protection”一词(直译为“社会保护”)作为替代。并且由于社会保障要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乃至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具体国情的差异又使其在实践中出现很大差异,因此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学者对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是不统一的。
国际劳工组织(ILO)认为社会保障是一项人权,它回应了人们对防范某些生命风险和社会需求的普遍需要,其通过提供“现金”或“实物”给付来实现这一目的,旨在确保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得,以及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收入安全,特别是在生病、失业、工伤、产假、家庭责任、残疾、失去家庭养家糊口的顶梁柱,以及在退休和年老的情况下,确保所有人“体面”的生活条件。[2]
美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一词的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美国,社会保障一般是指老年、遗属、残障保险(OASDI),这是狭义的社会保障。而美国社会保障署(SSA)则是将与社会保险、医疗(health care)和收入援助(income support)相关的公共项目统称为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 Program),这是广义的社会保障。[3]美国社会保障署于2020年发布的Understanding the Benefits文件将社会保障的概念概括为:帮助老年美国人、遭遇残障的工作者以及配偶或家长身故的家庭的制度。[4]
英国是公共扶助制度的发源地。英国1942年由贝弗里奇主持起草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使国民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有生活保障,并强调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5]事实上在英国,社会保障通常指的是收入保障制度。[6]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年金、医疗和公共扶助三大类,比较典型的是国民保险制度(National Insurance)和国民健康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7]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是为因生病、年老、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公平是指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社会安全是指为遭受不测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8]
日本政府主要采用了1950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对于因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老年、失业、多子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人,通过保险方式或国家直接负担,构建经济保障途径;对于陷入生活困境的人,通过国家扶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亦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从而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合乎社会成员的生活。[9]
社会保障的概念首次被中国官方使用,可追溯到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该计划肯定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制度安排。[10]2004年9月,《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表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国内外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在大方向上存在较多一致性,界定也相对清晰。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实施条件是相应的社会立法;保障对象是由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保障水平为保证其基本生活,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可见,狭义的社会保障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是为防止生活水平下降的安全机制,强调补缺性与安全性,其主要功能是防止风险或摆脱困境。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它的公平性、社会化、福利性、法制规范性、多样性等方面。[11](https://www.daowen.com)
1.公平性
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保障范围的公平性意味着它通常不会有对保障对象的性别、职业、民族、地位等方面的身份限制。其次,保障待遇的公平性是指社会保障一般只为国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最后,保障过程的公平性是指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解除了许多后顾之忧,维护着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竞争的起点与过程的公平。同时,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保障待遇的给付,又缩小着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2.社会化
社会保障之所以有别于家庭保障与职业(或机构)福利,是因为它不是封闭运行而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并通过社会化机制加以实施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的开放性;筹资社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与监督社会化。
3.福利性
社会保障的福利性特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要小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收入。这一特征的形成,主要是因为除社会保障参与或受益群体外,政府、雇主及社会各界还在一定程度上分担着个人的生活保障责任。福利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虽然可以引进一定的市场机制,但它在本质上却是市场机制无法调控的。
4.法制规范性
社会保障是依法进行的。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一般以立法规范为前提,以政府干预为条件,法律的硬约束与政府的强势干预即是社会保障制度强制性的具体体现。社会保障涉及国家、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与个人,其作为一种社会稳定机制与利益调整机制,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亦必须由法律明确规范,并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依法执行,没有法制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便可能滑出正常运行的轨道。
5.多样性
基于影响社会保障因素的复杂性和不同的国情,以及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的差异,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的实践中通常表现出多样性的明显特征。主要表现在: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日益多样化;同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国之内也开始呈现不同的模式;项目结构多样化;水平结构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