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邓大松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划分为四个时期:形成时期(1601—1889年)、初步发展时期(1890—1947年)、全面发展时期(1948年—20世纪70年代初期)及改革时期(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今)。[12]
(一)社会保障的形成时期(1601—1889年)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这两种类型。社会救济起源于英国,其标志为1601年伊丽莎白时代颁布的《济贫法》。该法旨在救济当时的贫困层。而社会保险起源于德国,以1883年俾斯麦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为标志,[13]其目的是防止因疾病和年老而导致的生活贫困。
1.英国
中世纪封建社会解体,英国圈地运动导致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涌入城市地区,失业、歉收、传染病等问题导致贫困者、流民和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英国王室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集其大成者即是广为周知的1601年《济贫法》(旧济贫法)。该法设定“济贫税”,通过使用强制性税收来稳定救济所需的财政,并根据有无劳动能力与意愿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低收入者对策为中心,其待遇并非作为一项权利保障,更多的是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且强调个人的自助。
2.德国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大力推行工业化,工人队伍不断扩大。但当时劳动条件恶劣,工人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随着1870年德国经济危机的爆发和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工人阶级斗争的迅猛开展引发了德国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的惊恐,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实行“鞭子与糖”政策,一边对工人运动实施镇压,一边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劳动者利益的社会保险立法,如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从此,国家通过运用社会保险工具克服劳工贫困和缓解劳资矛盾的方式,成为其他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典范。
(二)社会保障的初步发展时期(1890—1947年)
1.美国
《社会保障法》在美国诞生的背景是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加剧以及凯恩斯主义的诞生。因此,1933年罗斯福总统大力进行改革并推行新政,于1935年8月14日通过了《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综合特点的社会保障法律,且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初期的具体项目包括失业补助、年老补助、生育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危机过程中的劳资冲突,保障了社会劳动力的恢复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复苏与高涨。[14]
1935年以后,美国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向更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扩张,如社会保障立法从老年保险推广到老年遗属保险;颁布规定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法案;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颁布军人权利法案;实施公共卫生和健康的保障措施;等等。
2.苏联
1917年,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社会保险的政府公报》,同年12月,政府又批准和实施了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的细则,1920年通过了改善红军残障战士及其家属待遇的《残恤金条例》。到1922年底,逐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以国家保险为主的、各阶层群众广泛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1928年1月5日,苏联劳动人民委员会下属的联盟社会保险理事会通过了领取养老金待遇的第一个国家法令,决定对纺织工人首先实行养老金制度。1936年的宪法以第120条的形式将公民在年老以及患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固定下来,规定要发展由国家负担费用的职工社会保险、免费医疗等。
(三)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时期(1948年—20世纪70年代初期)(https://www.daowen.com)
英国贝弗里奇于1942年提出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和国际劳工组织于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是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发展时期的两个重要文件。在这一阶段,社会保障有很大发展:一是在福利国家的浪潮下,发达国家建立起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加,大批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独立以后也迅速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至20世纪70年代初期,有近70个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1.《贝弗里奇报告》的社会保障体系
1941年,贝弗里奇接受国会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和政策研究,并于1942年提出了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亦称《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作为战后重建国民生活的计划,对社会保障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要以消除贫穷、疾病、肮脏、愚昧无知和懒惰五大社会病害为目标,呼吁建立以维持充分就业、提供无收入限制的儿童津贴、全面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前提,以统一筹款、统一给付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贝弗里奇报告》成为英国、北欧国家及其他西欧国家走上福利国家道路的思想基础。它不仅为英国在二战后重建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决策的基础,而且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在此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依据。
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最低标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各国为了避免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萧条局面,纷纷进行以充分就业、公平分配和改善民生为核心的社会政策改革,并产生劳动保护标准国际化的需求。1952年6月4日,国际劳工组织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35届会议,并于6月28日通过了第102号公约,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该公约主要包括9项内容:医疗津贴(Medical Benefit)、疾病津贴(Sickness Benefit)、失业津贴(Unemployment Benefit)、老龄津贴(Old-age Benefit)、工伤津贴(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家庭津贴(Family Benefit)、生育津贴(Maternity Benefit)、残疾津贴(Invalidity Benefit)、遗属津贴(Survivors Benefit)。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加入了102号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就社会保障的内容、标准和管理模式达成了共识。
3.福利国家的发展
1945年英国工党执政后,政府采纳了贝弗里奇的计划,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如《国民保险法》(1944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卫生服务法》(1946年)、《国民保险法(工业伤害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等。由此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工业伤害补偿、家庭补助、医疗保健四个方面。1948年7月,英国首相艾德礼向全世界宣布:英国建成了面向全体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终身福利之国。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被资本主义国家誉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黄金时代”,资本主义各国实行“普遍福利”政策,但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例如:社会保障支出膨胀,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挤占了用于投资的资金,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引发劳动者的惰性,降低就业积极性等。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时期(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至今)
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后普遍陷入了经济滞胀的境地,动摇了支撑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制度面临入不敷出的财政预算危机,进入改革时期。主要有三种政策选择:一是实行较平缓的渐进式改革;二是实行较彻底的结构性改革;三是双管齐下,在社会保障面临危机的第一个阶段选择第一种方案,以后择机实施第二种方案。[15]
1.渐进式改革
渐进式改革中的政策调整比较平缓,不易引发较大波动,更受发达国家青睐。具体方式如下:首先,改革缴费制度,增加缴费收入,包括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率、提高或取消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上限、开征社会保障收入所得税、建立国家储备基金等;其次,改进计费办法,节约支出;再次,加强管理,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减少浪费;又次,社会保障项目部分私营化;最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体而言,渐进式改革的目的在于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财政负担并加强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同时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更趋丰富。
2.结构性改革
实行养老金完全私营化的典型案例是智利。1981年,智利废除了原社会保险计划,颁布并实施《私营养老金法》,从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DB)计划转向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计划的改革。由于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的制度安排各具优势和弊端,很多国家开始选择混合模式。例如意大利(1995年)、拉脱维亚(1996年)、吉尔吉斯斯坦(1997年)、瑞典(1999年)、波兰(1999年)、蒙古(1999年)、俄罗斯(2002年)等欧亚七国实行的名义账户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它既有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的某些特征,又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的某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