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主要研究主题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研究主题不断呈现,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schemes)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人民(或某一群体)参与,向参保者征集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参保者因疾病、年老、失业、工伤等风险造成损失时提供一定收入或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通常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根据法律以强制参保为原则。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强制性,即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因此与商业保险不同;第二,福利性,它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为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此点亦与商业保险不同;第三,互济性,相较于个人储蓄,它存在风险分担的功能;第四,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它的财源来自保费,未参保或者未及时缴纳保费的人不存在享受待遇的权利,反之,通过缴纳保费,参保人将获得享受待遇的权利,任何人不可非法剥夺;第五,较高的保障性,它的目标在于维持正常生活水准,与仅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社会救助不同。
通常可以根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将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另外,还可以根据参保者的类型分为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根据参保者所在的地区或职业领域分为地域保险和职业领域保险;根据参保期限和给付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保险和长期保险。[28]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9]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根据收支模式和覆盖范围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全民保险型,以瑞典、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第二类为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第三类为传统保险型,以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为代表;[30]第四类为国家保险型,曾在实施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以苏联和经济体制改革前的中国为代表,但两国都已放弃了这种保险模式。[31]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立法规定,通过强制性原则,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事实上往往有财政投入补贴),在参保者患病、受伤(工伤以外)等场合提供医疗服务或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32]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3]中国工伤保险始建于1951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为标志。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4]失业保险可以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有利于保护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持社会安定。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生育保险是指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35]许多国家没有单列的“生育保险”,往往将生育保险和雇用保险或医疗保险等融合一体。生育保险在中国是一项独立的社会险种,其主要法律依据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日渐突出,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保“第六险”逐步受到社会的关注。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者在需要长期护理(主要因年老)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36]保障方式主要为实物给付,也有部分国家提供一定的现金给付。德国、日本和韩国是三个以社会保险形式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三国分别于1994年(1996年全面实施)、1997年(2000年实施)、2007年(2008年实施)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法,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制度。我国也于2016年开始在15个试点城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37],2020年更是颁布了关于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将试点增至49个。[38](https://www.daowen.com)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39]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社会救助主要遵循五个基本原则。第一,最低限度原则。低保制度保障的是居民生存的最低需要,保障水平低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第二,无差别、平等原则。只要满足当地的低保标准,任何人,不分性别、年龄、身份地位、职业等,都可以申请并享受待遇。第三,权利性原则。历史上救济往往被视为上位者的一种慈善或恩赐,把贫困归为个人责任,并视为存在耻辱感等人格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致贫原因逐步复杂化,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危机等非主观因素往往容易引发贫困,因此,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强调贫困的个人责任,并把社会救助看作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第四,国家责任原则。社会救助以国家为责任主要承担者。第五,补充性原则。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优先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最后的选择。并且,如果申请者存在法定抚养人,则应优先履行法定扶养人的责任。[40]
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为2014年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主要构建了8类救助项目,分别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日本的《社会福祉用语词典》解释,社会福利在广义上指社会全体的幸福繁荣,历史上的慈善和社会事业是它的先行概念。但根据时代、立场、个人的不同,其定义各异。[41]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各种社会制度、社会政策和志愿者活动的总和。[42]与此相对,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福利通常是指狭义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并列,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的内容按对象往往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劳动者福利和母婴福利等。社会福利的待遇,往往以货币形式、服务形式或实物形式发放。
目前,社会福利领域里较为广泛流行的理念有两个:生活质量理念(quality of life,QOL)和正常化理念(normalization)。生活质量理念,一般是指人的生活质量或人生、生命质量,用来衡量一个人是否过着符合社会成员的、符合其个人需要的生活及其幸福程度。[43]正常化理念是20世纪50年代始于北欧国家的一种社会福利理念,即包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作为正常的社会成员存在的社会才是应有的社会,应该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像健康人一样正常生活,而不是仅能够待在家里或者设施里,同时还应该保障他们享受和其他人同等的权利。[44]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为伤亡的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的社会保障制度。[45]社会优抚是一项按照人群划分的综合性社会保障项目,包括优待、抚恤、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46]具体而言,优待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优待对象提供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厚待遇,以褒扬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和牺牲;抚恤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提供物质上的抚恤,如给予物质照顾和抚恤金,主要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大类;安置通常是指对复原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无军籍退休职工等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安排。[47]
我国之所以单独地设立社会优抚制度,而不是将这部分人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中,是因为对象的特殊性。社会优抚保障的对象的工作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重要性、分离性[48]、过渡性[49]、光荣性和公共性,他们为革命建设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了牺牲和贡献。由于社会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其待遇往往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和社会统筹资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