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与劣药的界定
2025年08月10日
六、假药与劣药的界定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它与使用者的生命息息相关,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不法药商在巨大利润的诱导下,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生产、销售或使用假药、劣药,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明确指出: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并对假药和劣药作出了界定。
视频:假劣药界定的变化
1.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