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格和备案制度
1.主体资格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并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建立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2.备案制度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并自觉接受平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