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药品的条件

二、网络销售药品的条件

(1)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方式、药品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不得通过网络展示和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2)药品网络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②有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追溯、核查;③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④有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⑤有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⑥依法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3)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