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含义
2011年1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