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概念及类别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及类别

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人们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的主要类别如下: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14)其他诊疗机构。

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3.1万个,其中医院3.7万个,在医院中有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2.5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7.7万个,其中乡镇卫生院3.5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6万个,门诊部(所)30.7万个,村卫生室59.9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3万个,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380个,卫生监督所(中心)2790个。卫生技术人员1123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427万人,注册护士502万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957万张,其中医院748万张,乡镇卫生院144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