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

国外职业教育起步比较早,发展较成熟,许多国家根据市场需求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市场运作方式,推动职业教育走市场化道路,并且在多元化办学机制中具有较雄厚的理论基础,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存在于经济领域的混合所有制逐渐应用于教育领域,并与教育领域的职业教育携手联姻,催生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当前我国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调动各种要素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我国混合所有制出现在教育领域首先是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文件中提出混合所有制办学,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在政策推动下,各地纷纷进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尝试,出现了公司制办学、校企共建产业园、共建二级学院、共建实训室等模式,比如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南通理工学院(原紫琅职业技术学院)等,并形成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典型模式,推动了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制办学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从经验层面上看,国内各高职院校的混合所制探讨与实践让各高职院校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认识逐步深化。首先,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利于创新高职院校办学体制。因为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将会打破其原有单一的所有制形式,有利于高职院校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多方投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高职院校投入不足的问题;而且多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高职院校后能够压缩政府过分干预高职院校办学的权力寻租空间,打破高职院校原有的权益联结网络,从根本上促使高职院校形成“投资多体、产权多元、规范自律、自主高效”的管理体制。其次,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将有利于消弭校企合作的体制障碍。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使企业凭借其投入的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拥有学校产权,真正成为高职院校办学主体和治理主体,同时更可使高职院校“依托股份来集聚企业”,校企双方凭借“产权、股份和收益”等来建构稳固的校企合作关系。再次,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院校通过混合所有制办学而与企业形成的以资本关联为特征的“利益捆绑”式的校企合作关系能够真正促使行业企业实质性参与到高职院校的办学当中,推进高职院校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过程与产业升级、行业标准、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从而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职业教育对产业的服务力。

从实践模式层面,先行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推动了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创新。

第一种是公办高职院校引入社会资本。这种模式又分为不同的形式:

①公办高职院校吸纳国企资本、民营资本及个体资本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共建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校企合作共同体,这既有院校层面的混合办学,也有合资共建二级学院、实训基地或重大项目等。

②对于“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高职院校,借鉴国有企业的改制办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产清算,将院校的部分股权让渡给院校教师、管理者、政府部门或其他投资主体,并使其享有院校的管理权和相应的收益权。(https://www.daowen.com)

③对于那些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生源不足等多种因素造成出现较大办学困难的民办高职院校,可以由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对其资产进行清算与核查,并按照“就近、从优”原则,交托于同一辖区内办学条件较好的公办高职院校。

第二种是民办高职院校引入国有资本。这种模式也分为不同的形式:

①对所辖范围内的典型民办高职院校,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据“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原则,通过国有资金直接注入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利息等间接方式给予资助,成为民办高职院校股东。

②类似于“公办高职院校接管民办高职院校”,对于那些办学活力差、办学效率低或受特定客观因素影响而难以维持有效办学的公办院校,同样可以由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对其进行院校资产的清算核查,按照“就近、从优”原则,托管于同一辖区内运行状态较好的民办高职院校。

③第三种是不同资本合资新办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即不同资本如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资等可共同合资新建一所高职院校。

另外,伴随着实践探索的不断推进和相应支持政策的渐次出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模式更加丰富和新颖。如实践领域已有地方政府联合当地民办高职院校通过签订项目合同的方式共建高职院校基础设施,进行具有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意蕴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再如在教育国际化大背景下,已有高职院校通过多种途径联合国外教育机构及相关行业、企业等创办具有混合所有制办学性质的教育实体,实行中外合作办学等。

同时,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与实践,在积累办学经验、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创新的同时,也触及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比如“双主体”带来的国有资产侵蚀或流失的风险、公办学校公益性削弱、政府对学校办学掌控力度减弱及相关法律缺失等,这些都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慢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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