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相等的处理

三、成绩相等的处理

(1)径赛判定名次和名次相等的方法。

径赛项目的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顺序,是以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臂、手、腿和脚)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的垂直面的瞬间先后为准。在任一赛次中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则终点摄影主裁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1/1000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依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则应抽签决定下一赛次的人选。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有关裁判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是否重新比赛。如该裁判长认定无法安排重赛,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的运动员成绩相等时,也可按并列处理。

(2)田赛成绩相等的处理。

每名运动员均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掷)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在以远度判定成绩的田赛项目中,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次试跳(掷),直至分出名次为止。

以高度判定成绩的田赛项目,遇成绩相等时,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②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③如成绩仍相等:涉及第一名时,则在造成其成绩相等失去了继续试跳权利的最低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如果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cm,撑杆跳高为5cm。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只试跳一次,直到分出名次为止。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决定名次的每次试跳。成绩相等而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3)全能比赛名次相等的处理。

全能比赛:总积分最多者获胜,如果总分相等,则以得分较高的单项数量多者为优胜。如成绩仍然相等,则以任何一个单项得分最高者为优胜。如成绩再次相等,则以第二得分高的单项分数较高者名次列前,并依此类推。此方法适于全能比赛中任何名次的成绩相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