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不相预”的天人关系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 “天人不相预”的天人关系论

在以“元气”释“天”并说明天是自然存在的基础上,柳宗元进一步提出了“天人不相预”的天人关系理论。天人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问题。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对天人关系的看法主要有两种——“天人合一”与“天人相分”,“天人合一”又是其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看法。自先秦到唐代,“天人合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表述:一是以先秦儒家为代表的“知性则知天”和“以德配天”,二是以先秦道家为代表的“道法自然”和“与天为一”,三是以汉代董仲舒为代表的“天人感应”和“天人相副”。“天人相分”,则主要是以先秦儒家中的荀子为代表。在唐代,“天人相分”的思想主要包括柳宗元的“天人不相预”和刘禹锡的“天人交相胜”两种说法。

柳宗元和刘禹锡是同时代的人,他们的看法都是针对中唐时期一场关于天人关系问题的讨论提出来的。刘禹锡提出“天人交相胜”的命题,并在《天论》中予以论证,认为“天”即“天理”,是一种兼有创造和破坏作用的、盲目无序的物质力量;“人”即“人理”,是一种稳定社会人心的精神力量。若“天理”(自然法则)占上风,则社会将发生动荡;而“人理”占上风,则社会自然趋于稳定。因此,必须利用“天理”的长处,发挥“人理”的作用去战胜“天理”带来的混乱或负面影响,这就是“交相胜”。对刘禹锡的这种看法,柳宗元在《天说》中提出异议,认为“天人不相预”,天是天,人是人,天与人各就各位,也各有各的特点。天只是元气生成的自然之物,没有理由把社会的混乱归咎于天。人世间的秩序与混乱,其实都同人的作为有关系,而与“天”没有关系。

在这种讨论中,刘禹锡和柳宗元的主导思想都是强调人的作用(相对来说,柳的看法比刘更彻底)。刘禹锡所说的“天理”,包括人的自然欲望,他说的社会动乱是由于“天胜”,其实还是说社会动乱的根源在于人自身。因为这种观点的提出,是针对当时一些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把社会动荡的根源归咎于“天命”的观点。如在唐德宗时,发生了淮西节度使李希烈等人的叛乱。 (21) 唐德宗在与当时的儒家学者陆贽讨论社会动荡的原因时,曾有过如下一段对话:

上与陆贽语及乱故,深自克责。贽曰:“致今日之患,皆群臣之罪也。”上曰:“此亦天命,非由人事。” (22)

唐德宗的看法显然是一种天命决定论,而陆贽则完全是站在人的立场来说话。他的这种看法,正是唐代后期多数儒家学者的看法。(https://www.daowen.com)

柳宗元的天人关系论,与当时的政治背景和陆贽等人的观点都有关系,也包括对韩愈等人的“赏功罚恶”的“天意”说的批判,以及对唐德宗的“天命”说的间接批判。柳宗元认为天为元气所生,虽然广大无边,但在本质上与果蓏、痈痔、草木等自然之物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人世间的功过是非是“功者自功,祸者自祸”,与天毫无关系。

柳宗元曾多次与好友刘禹锡书信往还讨论天人关系问题,两人的看法有些类似,即都不同意把人事休咎简单地归结为天的影响。他在《答刘禹锡天论书》中评论刘禹锡的《天论》说:“发书得《天论》三篇……其归要曰:非天预夫乎人也。凡子之论,乃《天说》传疏耳,无异道焉。” (23) 这里的“预”,指的是有意的干扰。天“预”人就是天对人的行为乃至结果进行有目的的干预。柳宗元和刘禹锡都认为这不符合事物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然而,柳宗元与刘禹锡的观点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刘禹锡虽然否定了“赏功罚恶”的“天意”说,但他认为天与人之间存在一种争斗关系,即天与人各有其所能,也各有其所不能。天之所能往往即人之所不能,而人之所能,亦往往即为天之所不能。他说:“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24) 因此,人能胜天(在法),天能胜人(在生),天与人交相胜。柳宗元反对这些说法,认为,第一,天能“生植”只是“自生而植”,“不待赞而显”,不存在主观的“生植”目的。第二,天并非为了人而存在,犹如草木、果蓏、痈痔等并非为了鸟兽虫鱼而生,因此所谓人能胜天是没有根据的,即:“是非为虫谋明矣,犹天之不谋乎人也。彼不我谋,而何为务胜之耶?” (25) 在此,“谋”是一种带有功利目的的活动。柳宗元认为人与天既然不存在这种功利目的,又何来“务胜”的行为?第三,刘禹锡将“生植”“法制”从天人关系中剥离出来,实际上即等于承认二者之间不存在“交相胜”的关系或互相影响的因果关系,即:“生植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二之而已。其事各行不相预,而凶丰理乱出焉,究之矣。” (26) 这里的“各行不相预”,指的就是纯任自然,互不干扰。第四,刘禹锡在《天论》中以“旅者”“操舟者”的存亡之道比喻天人之理,这是一种以“乱”为天之理(力胜)、以“治”为人之理(智胜)的偏见。柳宗元认为刘禹锡已经将天与人置于不可统一的对立两极。当然,柳宗元也认同刘禹锡的一些看法,比如刘禹锡认为“无形”不是指没有形体,而是指无常形,柳宗元认为这恰恰是对他的“元气”论的肯定。

柳宗元在天人关系问题上提出的“天人不相预”,既否定了具有宗教神学意义的“天人感应”论和具有伦理道德意义的“以德配天”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和刘禹锡的“天与人交相胜”,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前者肯定了天的主宰地位而贬低了人的主体地位,而后者又因为过于高扬人的主体性而把天贬低为一种机械的物质对象;与这些看法不同的是,柳宗元在“惟元气存”的宇宙生成论基础上,还原了“天”“人”的本原意义,因此,在他的思想中,“天”“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柳宗元进一步提出“天人交相赞”的命题,这一命题可以说是其环境美学思想的核心理念。从“惟元气存”到“天人不相预”,再到“天人交相赞”,柳宗元哲学思想中的美学意义也因此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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