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的理学气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乐”的理学气质

秦汉及以前礼乐教化思想的内容主要从合理性根据、主体性基础、方法和程序、功能和价值等方面而论,后世学者研究礼乐多以此内容为基础。宋代儒学家的礼乐教化思想以朱熹为代表。朱熹的礼乐教化思想是以“理”为核心生发出的一种音乐哲学思想,它以“天理”作为乐教思想的理论依据,以“中和”作为乐教思想的心性基础,以“致知”作为乐教思想的最终归宿。如此,朱熹的乐教思想具有鲜明的理学气质。

朱熹不仅赋予了他的琴律理论以浓郁的教化诉求,同时将理学融于琴律理论以提升哲学气质。朱熹的琴律理论“是哲人—思想家的音乐思想,是其整体思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4) 。朱熹的乐教思想是以“理”为核心所生发出的一种音乐哲学思想,它以“天理”作为乐教思想的理论依据,以“中和”作为乐教思想的心性基础,以“致知”作为乐教思想的最终归宿。如此,朱熹的乐教思想具有鲜明的理学气质。

(一) 以“天理”作为乐教思想的理论依据

目睹战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灾难,目睹战乱所导致的礼崩乐坏,朱熹迫切地为危机四伏的南宋王朝寻找各种资源来复兴礼乐。无论是来自官方还是民间,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首先是要找到复兴礼乐的理论依据。朱熹认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是“理”,他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朱子语类·理气上》卷1)因此,朱熹将礼乐与“理”沟通,以“理”释“礼”,以“理”释“乐”,“理”决定礼乐的产生,礼乐的形成即天理之流行,天理的正确性决定了礼乐的正确性,故以“天理”作为礼乐的本体,作为复兴乐教思想的理论依据。在朱熹的世界观中,“理”统摄万物,是决定天地万物的空间关系的终极存在,在逻辑上是产生天地万物的第一原因,而天地万物必须遵循“理”的规则与秩序,故天理是绝对正确的价值本体。因此,圣人依天理制定礼、乐、刑、政教化万民,礼、乐、刑、政都是“理”的载体,“理”通过乐“可以养人之性情,而荡涤其邪秽,融其查滓” (65) 。礼乐本身就是天理之衍生。圣人依天理之自然规律而制礼乐,保证了礼乐教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也兼顾了礼乐教化在现实中的实施。“理”存在于天下万物和日常生活中,故礼乐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有人问:“‘先进于礼乐’,此礼乐还说宗庙、朝廷以至州、闾、乡、党之礼乐?”朱熹回答说:“也不只是这般礼乐。凡日用之间,一礼一乐,皆是礼乐。”(《朱子语类·论语二十一》卷39)从根本上说,朱熹是从总体来把握礼乐的特点,而对州间乡党的具体礼乐之差异并不十分在意,只要与其背后的天理一致即可。“所谓礼乐,只要合得天理之自然,则无不可行也。”(《朱子语类·乐记》卷87)在确定了“天理”为乐教思想的理论依据后,现实中的乐教便有了推行的价值和改革的依据。虽然朱熹有如孔子“吾从周”的理想,但他更多的还是寄希望于把握乐教背后的天理,从而推行适合于当时社会的乐教。其思路虽然与儒家传统乐教“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的思路一致,但其更注重的是挖掘乐教背后的本原,也是为现实中乐教实施找到合理性证明。

(二) 以“中和”作为乐教思想的心性基础

将乐教行之于世的前提是行之于人,即考虑推及乐教实施于主体的可行性,如果主体善于接受而不排斥,那么就容易达到“中和”的状态。此外还需要乐顺乎情、合乎理,以内在于人的方式,由主体“心”“性”“情”激发,使其自觉遵守乐教而至“中和”之境界。因此朱熹通过主体自身内在情感“未发”与“已发”是否达到“中和”状态来探析“心”“性”“情”三者的关系,将其作为乐教思想的心性基础。“心”贯通于“性”与“情”动静状态之中,居于主宰地位,朱熹说:“心者,主乎性而行乎情。故‘喜怒哀乐未发则谓之中,发而皆中节则谓之和’,心是做工夫处。”(《朱子语类·性理二》卷5)未发则谓中,中即不偏不倚之意,体现为天理之寂然的状态;发而皆中节,则事得其宜,不相凌夺,固感而遂通之和也,即天理与性发用的状态,也是人之行为天然地符合天理的理想状态。朱熹认同《乐记》乐起于“心”的思想,他说:“古者礼乐之书具在,人皆识其器数,至录云:‘人人诵习,识其器数。’却怕他不晓其义,故教之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朱子语类·礼四》卷87)乐是内心活动的表现,声音是乐的形式,文采节奏是声音的组织,君子制乐从内心活动出发。“乐是和气,从中间直出,无所待于外。”(《朱子语类·礼四》卷87)因此,“乐”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不偏不倚,朱熹说:“才是胜时,不惟至于流与离,即礼乐便不在了。这正在‘胜’字紧要。只才有些子差处,则礼失其节,乐失其和。”(《朱子语类·礼四》卷87)只要稍有所偏,“乐”便失其和。因此,只有“中和”之“心”才能与“乐”相通,因为“中和”有助于人的德性修养,而“中和”之“心”又必须由“仁”规定。朱熹说:“人而不仁,灭天理,夫何有礼乐?”(《朱文公文集》卷41)可见,乐、心、仁的关系密切,“乐”内在地为“仁”所规定,从而使人的行为符合天理而达到“中和”的理想状态。如此,乐教的实施便成为一种应当的趋势,“以乐激善”则“以发扬蹈厉为尚,故主盈,能通畅人心。”(《朱子语类·程子之书一》卷95)朱熹从“中和”状态讨论“乐”与心、性、情、仁的关联,并证明其符合天理之自然,“礼乐者,皆天理之自然。节文也是天理自然有底,和乐也是天理自然有底。”(《朱子语类·礼四》卷87)至此,朱熹大体上完成了对乐教心性论的构造。

(三) 以“致知”作为乐教思想的最终归宿

以论证“中和”作为乐教思想的心性基础,朱熹为乐教实施找到了理论支撑。其乐教主张既提倡个人道德修养的提升,也追求政教清明的理想社会,朱熹说:“去其气质之偏、物欲之蔽,以复其性,以尽其伦而后已焉。”(《朱文公文集》卷15)人有偏有蔽、有邪有恶,因而需要开化而明明德,以去其蔽邪而复其本心。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乐教来变化自身的气质以实现朱熹的主张,因为乐教与“变化气质”有着同样的目标。朱熹终生恪守并实践“格物致知”理念,乐教也是格物所要体认的万事万物中之一“物”。通过穷究乐教之理的致知途径以实现笃行,使气质偏异和受物欲蒙蔽的人心恢复其本真,使天赋道德得以发扬,这便是完成了“变化气质”的过程,从而提升个人修养,养君子人格,实现政教清明的理想社会,成就朱熹乐教思想的最终归宿。从朱熹将致知看作“致吾之知”的角度来看,“知行”成为其生平音乐志事的重要特点,他不仅投身于各类音乐实践,还通过实践检验已有的音乐知识。从朱熹与蔡元定的一系列书信(《朱文公文集》续集卷2)中可见,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验证古籍中记载的磬制尺寸,检验自己的构想,朱熹在从提出问题、寻访原料、乐器制作到打磨定型这一过程中付出了艰巨劳动,遵循了即物穷理到躬行理则的要求,在否定之否定的锤炼中,完成了从格物致知到致知力行的跨越,至此,朱熹的乐教思想逐渐走向成熟。

总的来说,朱熹研究音乐绝不是单纯为了提升音乐水平,他的音乐理论蕴含着儒家传统乐教的那种浓郁的伦理教化意蕴,他试图通过其来诠释一种充满王者气象的理想政治状态,并由此开辟出一条传统儒家所向往的乐教之道。为了让这种乐教之道更具“天理”合理性,他又将理学精髓融入其中,赋予了这种溯向传统乐教的理论以鲜明的理学气质。这就使得他的音乐理论既具有儒家传统乐教的历史合理性,亦具有以理学作为哲学指导的理论合理性,更富含着希冀服务于当时南宋社会需求的现实合理性。因此,理解朱熹的乐教理论不能单从音乐学角度来评判,更要理解它背后所承载的文化背景、伦理意蕴以及现实需要。

(1) 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6页。

(2) 琴曲《胡笳》有以《大胡笳》《胡笳》《十八拍》而命名,但均表示《胡笳十八拍》。

(3) (清)徐祺:《五知斋琴谱》(《琴曲集成》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85—386页。

(4) (宋)田芝翁:《太古遗音》(《琴曲集成》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9页。

(5) (宋)刘昺:《大晟乐书》(王应麟《玉海》卷100)。

(6) (汉)桓谭:《新论·琴道》,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64页。

(7) (汉)班固撰:《白虎通义》,北京:中国书店,2018年,第59页。

(8) (宋)应劭撰,吴树平校译:《风俗通义校释》,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35页。

(9) 同上。

(10) (宋)朱长文:《琴史》卷六,钦定四库全书本。

(11)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17页。

(12) (宋)朱长文:《琴史》卷5,钦定四库全书本。

(13) (宋)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2。

(14) (宋)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2。

(15) (宋)范仲淹:《和杨畋孤琴咏》(《全宋诗》第3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872页。

(16) (宋)朱长文:《琴史》卷5,钦定四库全书本。

(17) (宋)朱长文:《琴史》卷5,钦定四库全书本。

(18) (宋)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0。

(19) (宋)朱长文:《琴史》卷5,钦定四库全书本。

(20) (宋)朱长文:《琴史》卷1,钦定四库全书本。

(21) (宋)郭茂倩:《乐府诗集》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33页。

(22) (汉)杨雄:《琴清英》(范煜梅《历代琴学资料选》),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6页。

(23) (汉)蔡邕:《琴操》,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4页。

(24) (唐)全唐诗:增订本(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767页。

(25) (宋)朱长文:《琴史》卷5,钦定四库全书本。

(26) 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988—3989页。

(27) 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994页。

(28) (明)蒋克谦:《琴书大全》(《琴曲集成》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0页。

(29) (宋)周敦颐著,陈克明点校:《周敦颐集》,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8页。(https://www.daowen.com)

(30)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6页。

(31) 朱杰人等:《朱子全书》(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653页。

(32)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67页。

(33)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54页。

(34) (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78。

(35) 范煜梅:《历代琴学资料选》,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31页。

(36) 查阜西:《存见古琴曲谱辑览·上册》,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58年,第8页。

(37) (宋)朱长文:《琴史》卷三,钦定四库全书本。

(38) (清)徐祺:《五知斋琴谱》(《琴曲集成》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558页。

(39) (宋)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0。

(40)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38,(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11页)。

(41) (宋)朱熹:《周易本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第32页。

(42) (宋)郭茂倩:《乐府诗集》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33页。

(43) (宋)郭茂倩:《乐府诗集》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22页。

(44)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18页。

(45) (汉)蔡邕:《琴操》,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4页。

(46) (元)脱脱:《宋史》(《孝义传》)卷456。

(47) 方健:《范仲淹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48) (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7。

(49) (宋)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0页。

(50)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112。

(51) (宋)范仲淹:《与人约访林处士阻雨因寄》(《全宋诗》第3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886页。

(52) (宋)朱熹:《楚辞集注·辨证后语》卷3,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95—198页。

(53) (清)徐祺:《五知斋琴谱》(《琴曲集成》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563页。

(54) 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355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18页。

(55) (清)皮锡瑞:《经学历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82页。

(56) (清)严可均:《全后汉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1页。

(57) (清)严可均:《全后汉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页。

(58)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72页。

(59) 束景南:《朱子大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7页。

(60) (清)王懋竑:《朱熹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251页。

(61) (清)程允基:《诚一堂琴谱》(《琴曲集成》第13册),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445页。

(62)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0页。

(63)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序》,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页。

(64) 郑锦扬:《朱熹音乐思想论稿》,《中国音乐学》1992年第3期。

(65)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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