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国际环境保护规范

五、中国与国际环境保护规范

大致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问题跨国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保护环境的努力也开始全球化。[75]于是,环境保护与治理也逐渐成为新的国际规范。其主要表现在于,自从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Stockholm)开始,国际环境会议越来越受到关注(比如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002年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国际环境条约越来越多(到2001年,国际环境条约已经超过500个,其中60%是1972年以后达成的),政府间与非政府间国际环境组织的数量越来越大(其中,1970年到1990年,政府间国际环境组织从60多个增加到160多个)。[76](https://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中国对国际环境保护规范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从消极到积极的变化。早在1972年,中国曾经派代表团出席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但是中国拒绝参加投票,也不签署公约。因此,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属于国际环境制度的“落后参与者”。[77]这是因为,中国在很长时间里把国际环境的恶化归结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对世界资源的过度掠夺。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先后签署或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并与一些国家签署了环境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特别是从1989年以后,中国政府以更加积极、建设性的态度介入国际环境事务之中,包括明确提出要开展环境外交(1989),成立中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92),制定或修改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如《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建立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1),积极参加全球与地区性国际环境会议以及环境合作项目,向国际环境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等。[78]中国在1999年还主办了有关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世界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