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人权规范
人权的概念和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它也产生于近代西方,正在或已经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国际行为规范。国际人权规范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构成,其中包括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改革开放之后,国际社会一直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一方面承认中国政府在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方面卓有成就,另一方面批评中国政府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侵犯人权。中国从来不反对保护人权,但总体来说,中国更强调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1985年6月,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的‘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49]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拒绝接受某些西方人权理念并不意味着中国反对整个人权规范,西方在人权问题上批评中国,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中国政府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得到尊重,但人权的普遍性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中国政府强调,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保障和促进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至关重要。
中国政府支持和尊重《联合国宪章》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保护人权的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法律领域的一系列活动。中国从1979年开始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于1982年正式当选该委员会成员。中国参与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并参与了有关土著居民权利、通讯自由、儿童权利、流动工人权利以及酷刑问题工作组的工作。它同第三世界国家一道倡导“发展权”,结果使联合国大会在1986年将该权利写入决议。中国还投票支持联合国调查阿富汗和智利侵犯人权的情况,并在人权问题上抨击南非、越南、阿富汗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国于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1980—2002年间,中国先后签署或加入了十多个人权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7月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交存加入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9月交存加入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4月交存批准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4月交存批准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02年12月交存批准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交存批准书)。[50]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条。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中国在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是迄今尚未提交批准书。(https://www.daowen.com)
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在人权问题上面临国际社会的极大压力,许多国家对中国实施了制裁,联合国人权机构也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攻击。面对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策略有所调整,变得更为灵活与积极。中共中央在1990年底的一份文件中指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中。”[51]1991—1992年间,中国向西方派出两个人权代表团,参与国际人权对话。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第一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承认人权具有“国际性”。接下来,中国政府于1992年发表了有关刑法的白皮书和有关西藏问题的白皮书,1995年发表了关于计划生育的白皮书,1996年发表了关于儿童权利的白皮书。1992年1月31日,李鹏总理在联合国的发言中指出:“中国重视人权问题,并准备在与其他国家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与合作。”[52]他在1992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主张,人权和基本权利应对得到广泛尊重……中国认为,人权问题应当成为正常国际对话的议题。”[53]1994年4月,钱其琛重申:“中国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德黑兰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54]1995年,中国发表的第二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声明“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和原则。近年来,中国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和参与了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为促进冷战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新的努力”。[55]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与一些国家就进行了双边人权对话。[56]
但是,在人权与主权关系的问题上,中国国际法学者始终坚持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国内管辖范围这一基本立场,明确否定人权高于主权,主张寻求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和谐、统一。[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