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外宣翻译形态之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4.2 外宣翻译形态之辨

外宣翻译的形态及其归属是决定外宣翻译研究理论切入视角与其适用性的关键性因素,因而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外宣翻译作为一种特殊的翻译形态,肯定与翻译的形态学分类相关。翻译形态的分类方式很多,根据翻译媒介可分为笔译(translation)、口译(interpretation,又有交传、同传、视译、耳语同传等多种)与机器翻译(machine translation),根据译文性质可分为全译(full translation)、节译(abridgement)、编译(adaptation)、释译(paraphrase)与改写(rewriting)等,根据翻译方向可分为顺译(translation)与回译(back-translation),根据前文提到的雅各布森的符号学观点可分为语内翻译、语际翻译与符际翻译,而与外宣翻译关系最为密切的翻译形态是依据翻译对象与内容来区分的。

根据翻译对象的不同,翻译大致分为文学翻译(literary translation,包含小说、诗歌、戏剧、散文等的翻译)与非文学翻译(non-literary translation,又称作应用翻译或科学翻译,包含商务翻译、科技翻译、新闻翻译、法务翻译、旅游翻译、体育翻译、税务翻译等形态)。文学翻译更富艺术性与思想启蒙性,而非文学翻译则更具应用性与实用价值。对外宣传往往附带有传播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性和突出实际传播效果的实用性,因此,也就更加接近非文学翻译。

从大外宣概念来看,外宣翻译包含了政府各级部门与社会各行各业以外国语言文字为媒介、以外语读者为受众、以文化交流为己任、以提升我国国际形象为目标的各类文本的翻译,那么文学翻译也不是绝对被排除在外宣翻译的范畴之外,尤其是我国各有关部门为了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而实施的“走出去”外宣战略中多种中国文学、文化乃至科学典籍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精品的翻译出版与海外发行就应该归入外宣翻译的范畴。由此可见,外宣翻译可以大致归入应用翻译的范畴,但不能绝对化,部分文学翻译实践也应该纳入外宣翻译的范畴来考量。(https://www.daowen.com)

依据彼得·纽马克(Peter Newmark,2001:39-42)对语言功能与文本类型的界定,外宣翻译是融“呼吁型(vocative)文本翻译”“表达型(expressive)文本翻译”与“信息型(informative)文本翻译”于一体的综合性翻译范畴。这是因为其翻译对象相当广泛,既有包含广告、宣传、公示语等在内的呼吁型文本,也涉及政治文献与文学作品等表达型语篇,还有来自各行各业的会议纪要、科研报告、研究论文等信息型文献,它们的对外翻译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或某一层面上起到共享信息、传播影响与塑造形象的作用。

实际上,外宣翻译有显性与隐性之分,显性的外宣翻译是指对带有明显政治色彩与宣传目的的材料的翻译,如政府公文、政策方针、领导人讲话、外事文本等的翻译,其宣传方式往往比较直接,但有可能因外露的政治目的而被拒绝,起不到理想的效果。而隐性的外宣翻译则包括日常新闻报道与公示语的翻译以及经贸、金融、旅游、交通、军事、公安、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娱乐等部门与行业中的对外交往与业务往来材料的翻译,其政治用意常常含而不露,宣传色彩也较弱,但能起到细水长流、潜移默化的影响,收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因此外宣部门应该根据国家宏观战略的客观需要、实际宣传的舆论环境与国际生态圈的动态因素来灵活采取外宣翻译形态或其“组合拳”来实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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