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公众参与
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自我表达的通道,也促进了公众参与意识的建构和发展。
在以政府或国家为主导的政治空间与以家庭为中心的私人空间以外,存在着第三种空间,即所谓的“公共空间”。这个空间,实际上就是指“围绕共享利益、目标和价值而进行的非强制性群体性行为所发生的区域”[9],或者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那里的非政府组织和机构代表的是市民的利益和意志”。
社会个体往往需要依托公共空间中的组织或个体才能与政府官员或国家部门进行对话,或者进行权利分享。社会个体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决策等行为的过程,就是我们经常谈论的“公众参与”。究其本质而言,这个过程就是体制外的弱势群体通过表达与行动争取进入体制内,并与决策者分享决策权利的过程,是对权利资源的一种再分配。[10]雪莉·阿恩斯坦区分了公共参与和权利分享之间的关系,以是否通过权利的分享并且影响参与结果的程度为重要标志。[11]Bert Enserink 和Joop Koppenjan 进一步提出了“有意义的参与”的概念[12],赋予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进程的利益攸关方真正的发言权和可能的磋商机会,让他们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关注点、问题所在以及真实想法,并让计划、方案或政策的发起者能够认真对待他们的言论和想法。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公众参与是促进现代社会不断完善发展,以及社会政治不断清明的核心途径。公众参与不仅包括行动筹划、组织动员,也包括信息传递、主题建构、民意激发、咨询安抚等象征性行为,当然也包括权利的分享和协调解决等实质活动的参与。
从社会个体与政府、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来看,这种“公众参与”还具有温和与激进的差异。也就是说,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审批、决策或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政府或国家部门采取开放、公开的方式,强调政府公共治理过程中公众的有效参与,那么代表私人或社会利益的公众参与就有可能以温和的形式出现,相反就可能是对抗性的。(https://www.daowen.com)
在西方传统社会中,为了争取共享的权利或价值观,自发组织起来的组织或团体往往会采取对抗的形式与政府或国家进行对话沟通,由此也使得这种对抗性行为成为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而社会弱势群体向代表权利主体的被挑战者发出的抗议则常被视为是对政治体制开放度的挑战。在一个体制完全开放或完全封闭的情况下,抗议都不会产生。[13]在西方,以抗议和冲突为特征的环境类群体性事件以及公众参与性运动成为学者们集中研究的对象。
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以分享权利和以对话为沟通形式的公众参与形式有很多,例如政治协商会议、领导下基层、领导信箱、领导接待日等,但是也存在一种被动的暴力形态,即公众以暴力抗议的形式来谋求获取进入公共决策的程序,使公众参与获得合法性。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而言,抗议事件的发生正表明体制本身具有一定开放性,公众抗议议题虽然难以通过体制内管道被迅速吸收,但公众可以通过抗议开启体制内的议事管道,促成政府决策的民主化。[14]
中国式的“公众参与”更多地立足于中国历史,立足于实际情况,强调个体、组织与政府就一系列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对话,而不是片面强调围绕言论自由、政治决策参与等政治性权利的分享,而展开一系列对抗性行为。因此,中国式的公众参与虽然难以避免一定程度的对抗性行为,但是最终目的就是与政府协商合作,促进民意的传递与实现。因此在研究中国现代社会的时候,与其寻找一种类似西方社会的、具有对抗性特征的独立组织或公共空间,不如研究中国社会中的个体和组织如何与社会单位及政府合作,以及个体、组织、社会单位与政府各自所发挥的功能。
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和在弱势群体中的普及应用,自媒体在促进弱势群体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黄成华认为,自媒体不仅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众的话语权,还提供了政治治理参与的路径。[15]笔者认为,在社交媒体或自媒体阶段,草根实现了对“麦克风”的控制权和使用权,他们开始改变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传统策略,不再先去找政府或者社会能人,而是先在自媒体平台爆料、咨询和议事,再进一步采取社会行动。自媒体平台在为社会草根群体(话语权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抗争信息和行为支持的过程中,自身也成为信息发布、活动动员、策略协商的公共空间,也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建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