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起步及评价要求(1949—1976)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教师和科学研究人才的需要,政府开始重视研究生教育。1951年底,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决定指出:大学及专门学院得附设研究部,修业年限为两年以上,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该规定对我国当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管理机构、招生条件和修业年限都做出了说明[1]。就在这一年,我国录取了9名体育学研究生,这9名研究生经过两年的培养都顺利毕业,这标志着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起步。
1953年底,《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发布,明确了这一时期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模式。该文件规定研究生学制为2—3年,学业标准是毕业后能讲授所学专业的一、二门课程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规定研究生导师由苏联专家或人民民主国家的专家担任,或由教研室(组)遴选的教授、副教授担当;研究生学习成绩低劣则停止其学业,研究生经毕业考试及格或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2]。结合当时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规定和评价要求,1954年2月,中央体育学院(现在的北京体育大学)先后从苏联聘请了一批体育学专家,担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并招收研究生83人,是前3年总数的8.3倍。随后连续4年体育学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保持着不错的势头,由于有苏联专家的指导,到1959年10月已经有200多名不同体育专业的研究生毕业,这对当时高等院校体育师资水平的提高和体育科研工作的开展以及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59年,中苏关系突变,随着苏联专家的撤离,研究生招生规模迅速下滑,人数急剧减少,当年体育学研究生在全国仅招6人。当时北京体育学院作为培养体育学研究生最主要的单位,开始独立探索体育学研究生的教育模式。196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1963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两个文件,规定了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录取方式、修业年限和培养方法,其中研究生培养标准的主旨就是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共产主义奋斗的又红又专的人才。研究生的培养标准具体包括政治思想、专业学习、身体素质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一时期,为了保障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如选拔优秀生源、严格入学考试,坚持导师遴选高标准、课程学习严要求、毕业论文严把关,制定一系列相关法令。北京体育学院在遵循教育部对研究生培养基本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本校特点的研究生培养计划,逐步走出苏联研究生的教育模式。自此,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正轨。
1966—1976年,中国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10年“文革”使得中国文化教育一度停滞不前甚至遭到严重破坏,初步建立的体育学研究生教育模式被取消,一些错误的观点使得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受到了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