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业的自律
广播的问题与电影完全不同。广播电台由联邦通讯委员会核发执照,并附带如下条件:它们必须以公众利益、便利和需要为旨归来运作。同时《联邦通讯法》(Federal Communications Act)[4]禁止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广播节目进行检查。在这个领域中,联邦通讯委员会进入得早,而各州的管制机构并没有像出现在电影业中那样出现在广播业中。
全国广播业者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从未包括所有的电台,也没有节目检查机制。尽管它订有成文规约,但是规约背后的惟一限制因素,只是发出一种可能导致会员资格被取消的警告。由于会员资格并不赋予任何明确的特权,而是职业良民的自愿行为,因此不想服从规约的电台和广播网络就不必加入全国广播业者协会。而全国广播业者协会依靠吸纳会员作为收入来源和道德力量,因此它一直不热衷于强制其规约的执行。似乎也没有执行规约的案例记录。
全国广播业者协会的主要活动与通常的行业协会无异。在与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发行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and Publishers)[5],各工会,联邦通讯委员会以及美国国会的谈判过程中,它寻求的是保护电台和广播网的利益。它一直在艰难地处理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播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不同的群体对它的使用,新闻、讨论与广告的关系,回应个人批评的权利等等。迄今为止,它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
广播业也许不需要有一部规约来保护自己不受检查制度和联合抵制的侵袭。到目前为止,《通讯法》保护它不受检查制度的威胁,广告商们保护它不受联合抵制的威胁。广告商们所起的作用比任何规约都有效,因为一个广告商不会贸然通过他的广播节目去树敌。一个肥皂制造商不会允许在他赞助的节目中有任何诽谤华人的内容——因为肥皂用于各个洗衣店。真正有效的广播规约不是全国广播业者协会那些平淡无味的宣言,而是广告商们对内容的调控。(https://www.daowen.com)
尽可能赢得最大的听众群、尽可能冒犯最少的潜在顾客,这种欲望塑造了今天的广播。
直到数月以前,在服务于公众利益的运作标准方面,广播还没有受到来自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任何威胁。现在,联邦通讯委员会已经说过,除非广播业者们自己处理过度商业化的问题,否则政府可能被迫采取行动。除了要求言论自由和建议制定一部新规约之外,全国广播业者协会对此几乎没有做出反应,这当然不会触及问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