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法权(droit)[7]
参考《德意志意识形态》,科斯特出版社[8],第七卷,第143页:“施蒂纳……提出力量(force)作为法的基础,从而使法摆脱了道德。”[9]这里有一个对以意志为基础的法权理论的颠倒。对于马克思来说,把法归结为私法,就是把法的基础建立在意志和道德上。
存在着两个系列:
(a)私法——意志——道德。
(b)力量(Force)——强力(puissance)——政治,法只是它们的现象。
它们的两个核心是:(https://www.daowen.com)
(a)私法;
(b)政治力量。
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是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敏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