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一件诉讼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一 一件诉讼案

1860年1月底,伦敦收到两号柏林《国民报》,报上有两篇社论,第一篇的标题是《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国民报》第37号),第二篇的标题是《怎样伪造激进传单》(《国民报》第41号)。弗·察贝尔用这两个不同的标题发表的两篇社论,不过是对福格特的“主要著作”加过工的in usum delphini282版本。这一著作本身是过了很久才到伦敦的。我决定马上在柏林对弗·察贝尔的诽谤提起诉讼。

10年来,德国报刊和美国的德文报刊对我的谩骂堆积如山,我只在非常罕见的特殊情况下,即在像科隆共产党人案件那样关系到党的利益时,才用文字的形式予以回敬。据我看来,报刊有权冒犯作家、政治家、演员以及其他公众人物。如果我认为攻击是值得注意的,那么,我这时所遵循的格言是:àcorsaire corsaire et demi(魔高一尺,道高一丈)。[331]。

这一次,情况并非如此。察贝尔攻击我进行了一系列犯法的和可耻的活动,而且是在那些怀有党派偏见从而轻信荒唐透顶事情的读者面前攻击我的。另一方面,由于我离开德国已有11年之久,这些读者根本缺乏判断我的为人的依据。撇开政治上的考虑不谈,就是为了我的家庭,为了妻子儿女,我也有责任使察贝尔破坏我名誉的攻击受到法庭审理。

我提起的诉讼方式,一开始就排除了像福格特反对《总汇报》诉讼案中出现过的那一类错中错的法庭喜剧。即使我异想天开,想在由于袒护福格特而撤销了一个刑事案件的法济法庭上控告福格特,那么具有决定性的重要问题也只能在普鲁士、而不能在日内瓦解决;相反地,察贝尔提出的惟一论点(他可以在福格特那里为这个论点找证据),依据的是一些假文件,而这类文件,察贝尔在柏林能够像他的朋友福格特在日内瓦一样轻而易举提供出来。对察贝尔的“控诉”包括下列几点:

(1)察贝尔在1860年1月22日《国民报》第37号上的一篇题为《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的文章里说:

“福格特在136页及以下几页上说:‘在1849年的流亡者中间,有一个群体以硫磺帮或者也以制刷匠帮知名;这些人起初散居在瑞士、法国和英国,后来逐渐聚集在伦敦,并在那里把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们的明显的首领。这些同行们的政治原则是‘无产阶级专政’;他们的这种蛊惑人心的幻想开始不仅迷惑了一些比较优秀的流亡者,而且还迷惑了维利希志愿军中的一些工人。他们在流亡者中间继续《莱茵报》[332]的事业,该报1849年曾劝阻参加运动,并一贯攻击所有议员,因为据说运动仅仅是以帝国宪法为内容。硫磺帮对它的信徒们严加管束。在他们中间,谁企图用某种方式取得一点社会地位,谁就会因为想闹独立而被认为是革命的叛徒;必须预料到革命随时都会重新爆发,因此必须把革命的士兵准备好,以便投入战斗。在这一伙精心保存下来的二流子堆里,经常因为散布流言和散发书信等等而发生纠纷、殴打和决斗。这个人怀疑那个人是间谍和反动分子,谁也不相信谁。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说,要把他们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规定的款额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话。根据‘谁要不是无条件地赞成我们,他就是反对我们’这个原则,对任何反对这些阴谋的人,不仅要在流亡界中,而且要借助报刊‘搞垮’他。‘无产者’对不尊重他们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告密,塞满了德国反动报刊的版面,他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为了作进一步的说明,福格特还引证了前中尉泰霍夫1850年8月26日的一封长信,信中描述了‘无产者’的原则、活动、纠纷和钩心斗角的秘密同盟,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那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严密地控制着硫磺帮。”

为了便于理解下一部分,应当即刻指出:察贝尔在上面引证的摘录中自称是转述了福格特的“报道”,往下他为了更好地说明硫磺帮,则以自己的名义接二连三地搬出巴黎的舍尔瓦尔案件133,科隆的共产党人案件135,我写的有关该案件的小册子,李卜克内西的穆尔滕革命代表大会和通过我建立起来的李卜克内西同《总汇报》的关系,奥利“也是硫磺帮的一个渠道”,最后还有1859年10月20日比斯康普给《总汇报》的信,然后他用下面的话来结束:

“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马克思也写信给《总汇报》,表示愿意向该报提供一份‘司法文件’作为反对福格特的证据,这件事我们也许下次还会谈到。《总汇报》的通讯员就是如此。”

从第一号整篇社论中,我只把作为第(1)点加以转载的摘录拿来当作起诉材料,而且只从那里拿来下面这几句:

“〈由马克思操纵的〉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说,要把他们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规定的款额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话。”

我在这里当然要求察贝尔提出真凭实据,来证明他的论点。我在给我的律师、柏林的法律顾问韦伯先生的第一个情况通报中说,我向察贝尔不是要“几百封恐吓信”,甚至也不是一封信,我只要他哪怕是提供出一行字,能揭发我党的某一个著名同志参与过察贝尔所指的可耻行径。察贝尔只要去找一下福格特即可,福格特会即刻通过邮局给他寄来成打的“恐吓信”。万一福格特不能从几百封恐吓信中提供出一行字,那他总该能说出遭到过上述勒索的几百个“住在祖国的人”的名字。既然这些人是住在“德国”,那么,这些人去柏林的法院无论如何要比去日内瓦的法院容易些。

总之,我控告察贝尔的第一号社论仅限于一点——用在政治上败坏住在德国的人的名誉的办法,来勒索他们的钱。同时,为了反驳他的第一号社论的其余论点,我列举了一些事实。在这里我没有要求真证据,而是引用了假证据。

关于硫磺帮或者也称做制刷匠帮的问题,约翰·菲力浦·贝克尔的信已讲得够清楚了。要弄清共产主义者同盟122的性质和我参加同盟的情况,可以把科隆的亨·毕尔格尔斯,即科隆共产党人案件的被判刑者之一,传到柏林去做证人,要他在法庭上发誓作证。其次,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他的文件中找到了一封写于1852年11月的信,这封信的真实性以伦敦和曼彻斯特的邮戳为凭。我在信里通知他,根据我的建议同盟已被解散,同时谈到在解散决议中所列举的理由:自从科隆的被告被捕以来,同大陆上的一切联系都已断绝;这样一个宣传协会根本不再合时宜了。至于察贝尔无耻地说我“同德国和法国秘密警察”有联系,这一点应该由科隆的共产党人案件来证实,一部分应该由巴黎的舍尔瓦尔案件来证实。我以后还要回过头来谈谈后一案件。关于前一案件,我已把我在1853年出版的《揭露科隆共产党人案件》寄给我的律师,并提请他注意:可以把科隆的律师施奈德尔第二先生传到柏林,要他发誓作证,证明我曾参与过揭露警察的可耻行径。察贝尔断言,我和我党同志曾以对“不尊重”我们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告密,塞满了德国反动报刊的版面”。我对这种断言提出了相反的事实:除了《新奥得报》惟一例外,我从来没有——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从国外向任何一家德国报纸寄过通讯。我在这家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必要时还有该报的编辑之一埃尔斯纳博士的证词,可以证明,我从来不认为值得提及任何一个“民主主义者”的名字。至于谈到《总汇报》上李卜克内西的通讯,那么,他给该报撰稿开始于1855年春天,即在“同盟”解散3年之后,而且我事先一无所知;此外,在这些通讯中——《总汇报》的许多全年合订本可作证明,——对英国政策作了符合他的党的观点的报道,但是只字未提“民主主义者”。如果说李卜克内西当我不在伦敦时给《总汇报》寄去过一份伦敦出现的反对“民主主义者”福格特的传单,那他是有充分权利这样做的;因为他知道,这份传单的出版者是一个“民主主义者”;“民主主义者”福格特曾亲自邀请他参加他的“民主主义者”宣传,也就是说,把他看成是跟他本人平起平坐的“民主主义者”。察贝尔把我变成“《总汇报》通讯员”,这种可笑的捏造,奥尔格斯先生已在奥格斯堡案件开始前几天写给我的一封信(附录10)中予以令人信服的反驳;他在这封信中还试图纠正他所假想的我对《总汇报》的“自由主义”偏见。最后,察贝尔说“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马克思也写信给《总汇报》”的谎言是不攻自破的,因为比斯康普的信是在1859年10月20日写的,而我根据奥尔格斯的请求转寄“文件”时所附去的短笺,1859年10月24日已提交到奥格斯堡地方法院了,那就是说,这一短笺不可能是1859年10月29日在伦敦写的。

为便于法庭审理,我认为有必要给我提出的证据补充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将把“民主主义者”察贝尔企图对我在流亡者中间的地位和我在国外的“活动”所进行的下流无耻的诬蔑,奉还诬蔑者。

从1843年底到1845年初,我第一次居住在巴黎,直到基佐把我驱逐出境。为了说明我居住巴黎期间我在法国革命党内所处的地位,我把弗洛孔的一封信寄给了我的辩护人,他以1848年临时政府名义收回了基佐的驱逐令,并且邀请我从比利时回到法国(附录14)。从1845年初到1848年2月底,我居住在布鲁塞尔,直到罗日埃把我从比利时驱逐出境。后来,布鲁塞尔市政当局把因驱逐我出境而逮捕我和我的妻子的那个警官撤了职。在布鲁塞尔有一个国际民主协会312,协会的名誉主席是抵抗荷兰人而拯救了安特卫普的老迈将军梅利奈。主席是担任过比利时临时政府委员的律师若特兰;波兰人的副主席是前任波兰临时政府委员列列韦尔;法国人的副主席是1848年二月革命148以后成了土伊勒里宫警卫队长的安贝尔;德国人的副主席则是我,我是在布鲁塞尔的德意志工人协会147会员和全体德国流亡者参加的一次公开集会上被选上这个职位的。若特兰(若特兰属于共和主义者的所谓美国学派,这是我不熟悉的派别)在《新莱茵报》创办时期写给我的一封信和我的朋友列列韦尔写的便笺,都足以说明我在布鲁塞尔民主派中间的地位。因此,我把它们都附在辩护文件里(附录14)。

1849年春我被赶出普鲁士,1849年夏末被赶出法国,随后我到了伦敦,在那里,在同盟解散(1852年)和我的多数朋友都离开伦敦以后,我避开了所有公开的和秘密的团体,甚至避开了所有社交活动,虽然——经“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的许可——有时还向一部分优秀工人作政治经济学的义务讲演。我是在1850年9月15日退出伦敦德意志工人教育协会135的,它在1860年2月6日庆祝成立20周年;我应邀参加这次庆祝会,会上一致通过决议,“谴责”福格特指控我“剥削”德国工人,特别是“剥削”住在伦敦的德国工人是“诽谤”。担任工人协会主席的弥勒先生,1860年3月1日请弯街治安法庭确证这项决议真实有效。除了这一文件,我还给我的律师寄去英国律师、宪章派领袖厄内斯特·琼斯的一封信(附录14),他在信里对《国民报》上的“infamous articles”(无耻文章)表示愤慨(厄内斯特·琼斯是在柏林出生和受教育的,他比察贝尔更懂得德文),同时他还提起我曾多年无酬为宪章派在伦敦出版的一些机关报撰稿。我在这里也不妨提一下,当英国工人议会3131853年底在曼彻斯特开会时,伦敦的流亡者当中只有路易·勃朗和我收到了作为名誉会员出席会议的邀请函。

最后,因为正直的福格特硬说我“靠工人的血汗过活”(我从来没有拿过工人的一个生丁,或者向他们要过一个生丁),因为“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硬说我在政治上“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所以我请求《纽约论坛报》——这是美国第一流的英文报纸,拥有20万订户,因而几乎同比尔“推销员”或察贝尔的《民主派机关报》一样广为传播,——的副主编查理·安·德纳先生,对我10年来给《论坛报》和《美国百科全书》等等有酬撰稿一事提出书面证明。他写给我的那封使我深感荣幸的信(见附录14),是我认为有必要寄给我的律师用以回击福格特—察贝尔的第一号臭气弹的最后一个文件。

(2)我们在察贝尔的第二号社论《怎样伪造激进传单》(1860年1月25日《国民报》第41号)中读到:

“天知道,这家慷慨分发的报纸〈即《人民报》〉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人们知道,马克思和比斯康普都没有多余的钱。”

如果把这一段话孤立起来看,似可当成情不自禁的惊叹,就如我说:“有一个胖子,我在柏林念大学时就知道他是一个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已经堕落了的蠢材——他办过一家托儿所,他在1848年革命以前的文学成就仅限于给一个小地方的文学小报发几篇剽窃来的文章——,这个胖子怎么会变成了《国民报》的主编、股东和‘有多余的钱的民主主义者’,只有天知道。而读过巴尔扎克的某一本小说[333]和研究过曼托伊费尔时代289的人们,可以悟出这一点。”

察贝尔的上一段文字,是在他说我同法国和德国的秘密警察有联系,说我同警察当局勾结写了许多勒索钱财的恐吓信之后紧接着写的,并且把它同下述第(3)点中提到的“大量制造假钞”这句话直接挂钩,因而他的那段话就有了完全不同的恶毒含义。它显然在暗示,我是用不名誉的手段为《人民报》弄钱的。

从曼彻斯特得到的1860年3月3日的Affidavit[334],可以用来在法庭上驳斥察贝尔。这一Affidavit中说,由我转交给《人民报》的全部钱都不像福格特所说的是“从拉芒什海峡彼岸”弄到的,而是从曼彻斯特,从我的朋友们的腰包里弄到的,我本人付出的同等数量这部分除外(见《奥格斯堡战役》)。

(3)“为了说明”“在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的“策略”,弗·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说:

“1852年,对瑞士的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钞的极端可耻的密谋(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等等。”

察贝尔就这样把福格特关于舍尔瓦尔的冒险事件133的说法加以改造,把我变成“大量制造假钞”的道义上的祸首和有罪的同谋者。我所掌握的用来驳斥“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的这种说法的证明材料,包括了从舍尔瓦尔加入“共产主义者同盟”到他在1854年逃出日内瓦的整个时期。卡尔·沙佩尔1860年3月1日在弯街治安法庭上提出的Affidavit证明,舍尔瓦尔先于我加入伦敦的同盟;他从1850年夏到1852年春一直住在巴黎,他在巴黎不是同我而是同敌视我的沙佩尔和维利希的反同盟有联系;在他被安排逃出圣佩拉日耶监狱和重返伦敦(1852年春)以后,参加了当地公开的“德意志工人教育协会”(我从1850年9月起已不再属于该协会),一直到他在那里终于被揭发、被宣布为无耻之徒并被开除为止。其次,科隆的律师施奈德尔第二能够发誓作证,在科隆共产党人案件期间,对舍尔瓦尔所进行的揭露,即他同伦敦的普鲁士警察有联系等等,是由我发起的。我在1853年发表的《揭露》证明,我在案件结束以后公开揭发了他。最后,约·菲力浦·贝克尔的信提供了有关舍尔瓦尔在日内瓦时期的材料。

(4)“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以大笨蛋的逻辑,对反福格特的传单《警告》胡诌了一大堆废话,并且多方怀疑我寄给《总汇报》的费格勒关于该传单来源的证词,此后他是这样结尾的:

“他〈布林德〉显然不是亲马克思派的成员,我们觉得,把他当成替罪羊,对于该派来说并非难事,而为了对福格特提出的控告有分量,就必须把控告归结到某个应对此承担责任的人身上。马克思派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把传单说成是布林德写的,正是由于后者事先在同马克思的谈话中和在《自由新闻》上的文章里,表示过类似的看法;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见和说法,就可以把传单伪造成像是他的作品…… 现在,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把马克思或者布林德看成是传单的作者”,等等。

察贝尔在这里指控我用布林德的名义伪造了文件,即传单《警告》,指控我后来寄给《总汇报》一份假证词,把布林德说成是我所伪造的传单的作者。从司法上对“民主主义者”察贝尔的这些说词加以反驳,既是致命的又是简单的。这些反驳就是上引的布林德致李卜克内西的信、布林德在《自由新闻》上发表的文章、维厄和费格勒的两份Affidavits(附录12和13)以及印出来的医学博士沙伊伯勒的声明。

大家知道,在《研究》里嘲笑巴伐利亚政府的这位福格特,1859年8月底对《总汇报》提起诉讼。《总汇报》9月就已设法使法庭对案件的公开审讯延期,然而,尽管延期,案件仍然在1859年10月24日审理了。既然在黑暗的王国巴伐利亚发生了这类事,那么,在光明的王国普鲁士又有什么事是不可以预料的呢,“柏林有的是法官”这句谚语当然更不用提了。

我的律师、法律顾问韦伯先生是这样草拟我的起诉书的:

“《国民报》编辑察贝尔博士在登载于该报本年第37号和第41号的社论里,一再公开地诽谤我,并且特别攻击我:(1)用不名誉的和犯罪的手法敛钱并已收敛到钱;(2)伪造匿名传单《警告》,违背良知,不仅向《总汇报》谎称某位布林德是传单的作者,而且企图用一份我不得不确信其内容虚假的文件来为此作证。”

法律顾问韦伯先生起初选择了刑事追究的途径,就是说,他把察贝尔的诽谤通知检察官,要当局对察贝尔提出追究。1860年4月18日下达了如下“决定”:

“原件由法律顾问韦伯先生退回卡尔·马克思博士先生,并通知:此案不存在使我有理由提出追究的公众利益(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

王国市法院检察官

签名:利珀

4月18日于柏林”

我的辩护人向检察长上诉,并于1860年4月26日收到第二个“决定”,全文如下:

“致王国法律顾问韦伯先生,伦敦的卡尔·马克思博士先生在此地的受托人。兹退回您今年4月20日在本院呈递的控告察贝尔博士进行诽谤的起诉书以及所附文件,并说明:毫无疑问,检察官在行使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所授予的自行决定权时,他所遵循的惟一考虑是,是否有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使之有必要提出追究。我在本案中必须与王国检察官一致对这个问题给予否定的回答,因此驳回您的起诉书。

王国上诉法院检察长

签名:施瓦尔克

1860年4月26日于柏林”

我认为检察官利珀和检察长施瓦尔克的这两个驳回,是完全合理的。在世界各国,当然也包括普鲁士国家,所谓公众利益也就是政府利益。普鲁士政府,在追究“民主主义者”察贝尔对我诽谤一事上,看不到、也不可能看到“某种明显的公众利益”。普鲁士政府的利益倒是在相反的方面。加之,检察官没有法官的那种加以判断的权利;他必须盲目服从——甚至违反自己的信念和观点——他的上司的命令,归根到底是司法大臣的命令。因此,事实上我完全同意利珀和施瓦尔克两位先生所作的决定,但是我对利珀援引1851年4月14日刑法典施行法规第十六条存有法律上的疑问。普鲁士法典中没有一条责成检察机关说明它为什么不使用它的追究权。在利珀援引的第十六条中,对这一点也只字未提,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援引它呢?

于是我的律师按民事起诉,这使我松了一口气。如果普鲁士政府没有公众利益要追究弗·察贝尔,那我就更有重大的个人利益来自卫。现在我以我自己的名义出现。只要能使弗·察贝尔受到公开审判,至于判决如何,对我无所谓。但是,当我得知问题根本不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的起诉,而是从司法上来审查我有没有权利对弗·察贝尔起诉时,请想一想,我感到多么惊讶啊!

我惊奇地获悉,根据普鲁士的法院规程,在法官办理控告以前,即在对实际宣判进行准备以前,任何原告都必须在向法官呈交的案件中使他能够看出你是否有起诉权。在预先审查案卷的这一过程中,法官可以要求提出新证据,或者不接受一部分旧证据,或者认定根本没有起诉权。如果法官愿意承认被告有起诉权,那他就办理起诉,开始进入法庭辩论的程序,而案件将由作出的判决解决。如果法官否定起诉权,那他就简单地用命令、用决定的方式驳回原告。这种诉讼程序不仅是诽谤诉讼所固有的,而且是一般民事诉讼所固有的。因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诽谤诉讼也像其他一切民事诉讼一样,由各审级用这类官方的决定驳回,也就是说,永远不予受理。

应当说,不承认私人在他个人的私事方面有起诉权的法律,也就是对市民社会最起码的根本法还认识不清。起诉权由独立的私人的理所当然的权利变成了国家通过它的司法官员所赋予的特权。在每次法律争论中,国家就置身于私人和法庭之门中间,法庭之门已成国家的私有财产,任它随心所欲地打开或关上。法官首先作为官吏来作出决定,以便随后作为法官来判决。一个法官,他没有审问被告,不经过法庭辩论的程序,就预先作出是否有起诉权的决定,他,比如说,站在原告一边,即作出在某种程度上认定控告合法,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告不利的决定,——这同一个法官在后来真正开庭审讯时应该不偏不倚地作出有利原告或被告的判决,也就是说,应该对他自己的预先决定作出判决。乙打了甲一记耳光。在甲没有彬彬有礼地从司法官员那里得到起诉的许可以前,他不能对这个打人者起诉。甲拒绝还给乙一块土地,乙为了能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所有权,需要取得预先的许可,而这种许可是他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的。乙在报刊上公开诽谤甲,而司法官员也许悄悄“作出决定”,认为甲无权对乙提出控告。不难理解,这样一种诉讼程序,就是在纯粹的民事诉讼中也会闹出什么样的咄咄怪事来。至于各个政党在报刊上相互诽谤,那就更不用说了!大家知道,在所有国家,甚至在普鲁士,法官也是同其他人一样的人。要知道,甚至普鲁士王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之一格策博士先生也曾在普鲁士贵族院说,1848年、1849年和1850年的内乱,使普鲁士的司法陷于混乱状态,需要一些时间来定向。谁能担保格策博士没有算错定向需要的时间呢?在普鲁士,起诉权——例如对诽谤者的起诉权——要靠一个官员的预先“决定”,而这个官员又会由于所谓“渎职”(见1849年7月10日暂行条例和1851年5月7日纪律法314)而受到政府惩罚,即予以警告、罚款、强行调离或者甚至带有侮辱性地撤销其司法职务。这样的事,不用说向英国人解释清楚,就是要他们大致相信,也难上加难!

问题是,我打算出一本关于我反对弗·察贝尔的诉讼案件的英文小册子。埃德蒙·阿布在写他的《1860年的普鲁士》时,如果知道并能写出这样一个注解,即整个普鲁士君主国内,除了受拿破仑法典315“恩施的”莱茵省以外,没有一个地方存在起诉权,他会不惜付出一切!人们到处都得受法院的苦,但是,只有少数国家才不许人们向法院提出控告。

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明显,我向普鲁士法院提出对察贝尔的诉讼,必然私下变成我越过察贝尔而同普鲁士法院打官司了。姑且不谈立法在理论上如何冠冕堂皇,还是让我们看看它在应用中的实际妙处。

1860年6月8日,王国柏林市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关于1860年6月5日马克思控告察贝尔进行侮辱一案的决定

1860年第三十八号案件

(1)起诉因缺乏犯罪构成而予以驳回,因为此间《国民报》的两篇被指控的社论,只以奥格斯堡《总汇报》的政治态度和匿名传单《警告》一事作为讨论对象,而两篇社论中所包含的言论和见解,既然是作者本人的,并不是简单地引证别人的,那它们就没有越过批评所允许的界限,因而根据刑法典第一五四条的规定,不能认为是应受惩罚的,因为不论从这些言论所采取的形式,或者从产生这些言论的情况来看,也都没有侮辱的意图。

王国市法院刑事庭

处理侮辱案件问题第一委员会(盖章)

1860年6月8日于柏林”

这就是说,市法院禁止我对弗·察贝尔起诉,并且解除了察贝尔的烦恼,使他不必对自己的公开诽谤负责!为什么呢?“因缺乏犯罪构成”。检察机关拒绝为我出面反对察贝尔,是因缺乏任何明显的公众利益,而市法院禁止我自己出面反对察贝尔,是因缺乏犯罪构成。为什么没有犯罪构成呢?

首先,“因为《国民报》的两篇社论只同《总汇报》的政治态度有关”。

因为察贝尔事先无中生有地把我变成了“《总汇报》的通讯员”,所以他也有权把我变成他同《总汇报》吵吵闹闹的竞争中的替罪羊,而我甚至无权对权大无边的察贝尔的这一“决定”提出控告!硫磺帮,制刷匠帮,法德密谋,穆尔滕革命代表大会,科隆共产党人案件,在日内瓦制造假钞,“《莱茵报》的事业”,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只同《总汇报》的政治态度”有关。

其次,弗·察贝尔并“没有侮辱的意图”,当然没有!这位好心肠的小子有的只是在政治上和道义上用谎言杀害我的意图。

如果“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在《国民报》上说我大量制造假钞,说我以第三者的名义伪造文件,说我在政治上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用揭发相威胁来勒索他们的钱等等,——那么,从法律上讲,察贝尔这时的目的只能是二者必居其一:不是诽谤我就是揭发我。如果是前者,察贝尔就应受到法庭的惩罚;如果是后者,他就有责任在法庭上拿出真凭实据!“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的其他私人意图同我有什么相干呢?

察贝尔进行诽谤,但没有“侮辱的意图”。他破坏我的名誉,其手法与那个土耳其人如出一辙,这个土耳其人砍掉一个希腊人的脑袋,但没有使他疼痛的意图。

察贝尔“侮辱的”特殊“意图”,——“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给我胡编乱造出累累劣迹,仅此一端就足以证明“侮辱”和“侮辱的意图”,——这位好心肠的察贝尔的恶毒意图,从他的第一号和第二号社论的字里行间全部流露出来了。

福格特的“主要著作”连同附录在内,不下278页。而习惯于“胡诌比说理更高明”[335]的弗·察贝尔,废话连篇的弗·察贝尔,愚蠢的察贝尔,居然能把这278页压缩成报纸上的大约五小栏文字,而没有漏掉福格特对我和我党的任何一点诽谤。弗·察贝尔把该书最肮脏的部分编成文选,从不那么粗俗的部分中作出内容摘要。弗·察贝尔习惯于从两个思想分子中拉出来278页,现在则把278页压编成两篇社论,而在这一过程中,卑鄙的原子一个也没有丢掉。愤怒出诗人[336]。要把察贝尔的水肿病脑袋像变魔术一般变成具有如此巨大压力的水压机,需要多少愤恨啊!

另一方面,愤恨遮住了他的目光,使他只要能再增加一点卑鄙的诋毁,就不惜把神奇的力量,真正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

察贝尔在第一号社论中从描述由我操纵的硫磺帮开始,并使我和我党同志有幸成为“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同时,他还说,“这些人”痛恨福格特,因为福格特同他们相反,经常拯救瑞士,然后,他继续写道:

“当福格特去年对《总汇报》提起诉讼的时候,该报收到伦敦的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的一封信…… 写信人无耻透顶地自荐愿做李卜克内西先生之外的第二个通讯员。在比斯康普写信以后过了一个星期,马克思也写信给《总汇报》,并提供一份‘司法文件’作为反对福格特的证据,关于这个〈文件,证据还是福格特?〉,我们也许下次还要谈到。”

察贝尔1月22日许下这个诺言,1月25日就在《国民报》第41号上兑现了,他写道:

“因此,布林德不承认自己是传单的作者;比斯康普在10月20日致《总汇报》的信中第一次……说他是传单的作者…… 为了继续坚持布林德是作者,马克思于10月29日写信给《总汇报》。”

由此可见,弗·察贝尔不是一次,而是两次——先是在1月22日,后来在1月25日,即在经过三天考虑之后,——把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使我有可能1859年10月29日在伦敦写了一封信,而它在1859年10月24日就摆在奥格斯堡地方法院里了。而且,这两次他把这种神奇的力量加在我的身上,都是为了要说我寄给《总汇报》的“文件”同比斯康普致《总汇报》的不光彩的信之间有联系,为了让我的信看起来是比斯康普的那封信的续篇。除了愤恨、咬牙切齿的愤恨以外,还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位弗·察贝尔变成相信奇迹的、愚蠢无比的大傻瓜呢?

但是,市法院“继续辩护”说,察贝尔的第二号社论“只以匿名的传单《警告》一事”作为“讨论对象”。作为对象?应该说是借口。

艾塞勒—柏塞勒[337],这一次用“祖国之友,316的名义作掩护,看来在1859年11月寄给“民族联盟”一封“公开信,317,反动的《新汉诺威报》转载了这封信。“公开信”破坏了察贝尔的“民主”尺度,这种民主用对霍亨索伦王朝的卑躬屈节来平衡对哈布斯堡王朝的狮子般勇猛。“公开信”使《新普鲁士报》乘机作出了决非独创的发现:如果民主一旦开始,它不一定就在弗·察贝尔身上和他的《民主派机关报》上结束。察贝尔大动肝火,写了第二号社论:《怎样伪造激进传单》。

这位了不起的察贝尔说道:“在我们邀请《十字报》同我们一起根据福格特所指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来审查传单〈《警告》〉一事时,我们希望该报最终承认:当我们在两个月以前说,给民族联盟的公开信适用于该报而不适用于我们,写这封信是为该报的篇幅而不是为我们报纸的篇幅时,我们毕竟是说得对的。”

所以,深知福格特激进主义秘密的“民主主义者”察贝尔,愿意从自己方面教会《十字报》也知道“怎样伪造激进传单”的秘密,或者像市法院所说的,“只以传单《警告》一事作为讨论对象”。弗·察贝尔究竟是怎样着手的呢?

他是从“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的“策略”开始的。他先讲“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隐藏在一个工人协会的背后,但以该协会名义从伦敦同国外的各工人协会通讯,“打算败坏这些协会的名誉”,从事“阴谋活动”,组织秘密同盟等等,最后还让起草一些“必然要引起警察”对各协会进行“追究”的“文件”,“打算败坏这些协会的名誉”。于是,为了开导《十字报》“怎样伪造激进传单”,察贝尔首先教给它,“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怎样伪造警察性质的“信件”和“文件”,但决不是“传单”。为了叙述“怎样伪造激进传单”,他继续叙述说,“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1852年在日内瓦怎样“大量制造假钞”,即仍然不是“激进传单”。为了叙述“怎样伪造激进传单”,他说,“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1859年在洛桑盛会上怎样采用一些敌视瑞士和败坏工人协会名誉的“手腕”,即仍然不是“激进传单”;他说,“比斯康普和马克思”怎样用只有“天”知道其来源的钱出版《人民报》,仍然不是“激进传单”,而是周报;在这一切以后,他为福格特招募局的清白说了句好话,但仍然不是“激进传单”。他就这样占用了《怎样伪造激进传单》这篇文章的三又四分之一栏中的两栏。这样一来,对他的文章的三分之二栏来说,匿名传单一事,只不过是一种借口,便于叙述“朋友”和同谋者弗·察贝尔在《〈总汇报〉的政治态度》这一标题下还来不及告诉世人的那些福格特的劣迹。只是在最后,这位邓斯第一才谈到“伪造激进传单”的艺术,即谈到关于传单《警告》“一事”。

“布林德不承认自己是传单的作者;比斯康普在10月20日致《总汇报》的信中第一次厚颜无耻地说他是传单的作者…… 为了继续坚持布林德是作者,马克思于10月29日写信给《总汇报》说:‘因为布林德拒绝证实他对我和其他人所说的话,我弄到了随信附去的文件。’”

察贝尔也觉得这一文件的真实性可疑,特别是因为李卜克内西……“出人意料地”补充说:“我们想让市政府(?)〈这是察贝尔的原文中的问号〉认证我们的签字”,因为察贝尔一劳永逸地决定,除了柏林市政府以外,不承认其他市政府。察贝尔接着谈到了费格勒声明的内容,这个声明促使布林德把霍林格尔和维厄的证明寄给《总汇报》作证,证明传单不是在霍林格尔印刷所排印的,也就是说,它并不是布林德写的,同时他还说:

“一向随机应变的马克思11月15日在《总汇报》上作了答复。”

察贝尔列举了我的答复中的各点,马克思说了这……马克思说了那……“除此以外,马克思引证”。这就是说,既然我“除此以外”什么也没有说,那察贝尔当然是把我的答复中的各点告诉给了他的读者?那你们可就认识到你们的察贝尔了!他故意不提、掩盖和隐瞒了我的答复中的主要一点。我在11月15日的声明中列举了不同的各点,并标上了号码,即(1)……(2)……最后,(3)“……《人民报》上转载的”(传单)“用霍林格尔印刷所还保存的活字版排印,是偶然的。这样一来,也不用证词,只要把传单同《人民报》转载的传单稍加对照,就可以在法庭上证明,传单出自菲·霍林格尔印刷所”。这一点决定整个问题,察贝尔对自己说。这一点我的读者们不应该知道。他就这样巧妙地隐去了我的答复中最有说服力的地方,反而硬说我强词夺理。可见,察贝尔在叙述“传单一事”时,进行了两次捏造——头一次是日期,另一次是我在11月15日发表的声明内容。他通过双重捏造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伪造了”传单,而且伪造成“看起来像是”布林德的“作品”;我还给《总汇报》寄去了一份假证词,冒充费格勒的证词,而且是故意这样做的。攻击别人伪造文件,并把伪造文件的责任诿罪于第三者,在柏林市法院看来,“没有越过批评所容许的界限”,更不包含“侮辱的意图”。

察贝尔在他的《怎样伪造激进传单》这个处方的结尾,突然想到他还没有把福格特的一个无耻臆造奉献出来,于是即刻在他的第二号社论的结尾赶紧加了这样一个注解:

“1850年曾发出另一个告德国‘无产者’的紧急通告,这个通告〈福格特确信〉是议会的狼,或者说被囚的狼草拟的,同时被偷偷塞给了汉诺威警察当局。”

察贝尔这个脑满肠肥的胖汉和民主主义者,报道了《新莱茵报》一位前编辑的这一警探趣闻以后,就笑嘻嘻地向他的读者告别了。“或者说被囚的狼”这几个字并不属于福格特,而属于弗·察贝尔。他的西里西亚的读者想必知道得很清楚,这里所谈的是他们的同乡、《新莱茵报》的前编辑之一威·沃尔弗。这位好心肠的察贝尔为了编造出《新莱茵报》同法国和德国警察当局之间联系的详情细节,真是挖空心思啊!他的西里西亚人或许会以为,这里所谈的是察贝尔自己的伯·沃尔弗,是察贝尔的天然上司(natural superior),大家知道,这个人同两位制造假情报的名家——伦敦的路透和巴黎的哈瓦斯——结成“秘密同盟”,按自己的一套方式用电报传播世界大事。但是,著名的秘密警探西格蒙德·恩格兰德尔是路透社的灵魂,也就是伯·沃尔弗—路透—哈瓦斯这个三位一体的活生生的统一。

尽管有这一切,尽管民主主义者察贝尔没有侮辱的意图,柏林市法院还是声称,在察贝尔的两篇社论里到底还是“有越过批评所容许的界限的言论和见解”,因而是“应受惩罚的”,无论如何是可以成为起诉对象的。那么,察贝尔就出来吧!把察贝尔交给我,让他在法庭面前发抖吧!别动!——市法院喊道。市法院说,两篇社论里所发表的“言论和见解,既然是作者〈察贝尔〉本人的,并不是简单地引证别人的”,那就没有越过“批评所容许的界限”,不是“应受惩罚的”,因此,不仅不能惩罚察贝尔,而且不能向法庭对他提出控告;“案件应当终止,费用应由原告负担”。总之,察贝尔的“言论和见解”的诽谤性部分是“简单的引证”。我们走着瞧吧!

你们记得,这一章的开头就说,我对诽谤的控告是以察贝尔的两篇社论中的4点为基础的。在关于《人民报》的钱的来源一点中(即上述控告各点的第二点中),察贝尔本人并没有说他是引证,而且的确也不是引证的:

图示

在第二个被指控的地方(上面第四点),即攻击我以布林德的名义伪造文件的地方,察贝尔甚至明确地声明,他是以自己的,即察贝尔的名义说话的,而不是以福格特的名义说话的。

“我们”,——身为Dulness王国的统治者,察贝尔当然要用至尊的复数,——“我们觉得,把他〈布林德〉当成替罪羊,对于该派〈马克思派〉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见和说法,就可以把传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国民报》第41号)

我应当把我所指控的第三个地方(上面第三点)重新全部“引证”一下: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钞(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谋;这个密谋如果不被及时揭发,那就会给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麻烦。”

难道这就像市法院断言的那样是“简单的引证”,或者这到底是不是引证?这部分地是从福格特那儿抄袭来的,但决不是引证。

首先,察贝尔本人说他不是引证,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讲话的,他在括号里向他的读者说:“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个地方吧!日内瓦人知道:舍尔瓦尔1853年春才到日内瓦,他的“密谋”和逃亡是在1854年春发生的。因此,福格特在日内瓦不敢说“密谋”是在“‘1852年’……策划”的。他把这个弥天大谎留给了柏林好心肠的察贝尔。此外,福格特说:

“纽金特〈舍尔瓦尔〉本人已经为此目的〈制造假银行券等等〉准备好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铜版。”(“主要著作”第175页)

可见,已经为制造假钞准备好了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铜版,但是还没有伪造出银行券和国库券来。与此相反,在察贝尔笔下,已经“制造了”,而且“大量”“制造了假银行券”。福格特说,按照章程,舍尔瓦尔密谋的“目的”是:

“通过他自己的手段,即通过大量制造假银行券和假国库券,来同专制作斗争。”(同上)

察贝尔抹去同专制作斗争,只留下“大量制造假钞”。在察贝尔笔下,这便成了普通的公民犯罪,甚至没有用政治目的的虚伪借口在“秘密同盟”盟员面前稍加掩饰。察贝尔就是用这种手法“引证”“主要著作”的。福格特不得不把他的荒诞故事写成一本“书”。因此,他详加铺叙,造谣诽谤,东拉西扯,胡乱涂沫,大肆渲染,任意篡改,信口雌黄,随便发挥,存心搅乱,引经据典,无中生有,把臀部也变成了喇叭145。这样一来,福斯泰夫的灵魂也就透过这些虚构的事实到处现形,而福格特则通过自己的叙述,又无意识地把这些事实变成原来的子虚乌有了。察贝尔本来要把这本书压缩成两篇社论,并力图不漏掉一点儿卑鄙龌龊的东西,现在除了每一个虚构的“事实”的残渣[caput mortuum][338]以外,他抛掉了一切,把这些诽谤的枯骨一颗接一颗地联成一串,然后用伪善者的热忱向这个玫瑰花环祈祷。

我们不妨以下面这件事做例子。我首先揭发出来的事实是:舍尔瓦尔是一名受雇于几个外国使馆的秘密警探,一名奸细,而福格特竟把自己的臆想同这一事实搅在一起,他的这段话是这样说的:

“纽金特〈舍尔瓦尔〉本人已经为此目的〈制造假钞〉准备好各种各样的石版和铜版,已经指定秘密同盟的一些轻信成员,要他们带上一包包〈还没有制造出来的〉假钞动身到法国、瑞士和德国去;但是接着就发生了向警察局的告密,同时可耻地把各工人协会牵连进去,等等。”(“主要著作”第175页)(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在福格特笔下,当舍尔瓦尔才仅仅准备好了为图谋制造假钞所必需的铜版和石版的时候,当他的密谋目的还没有达到,还缺乏犯罪构成的时候,当除了他本人以外,谁的名誉也还没有受到败坏的时候,舍尔瓦尔就已经把他自己的行动向警察局告密了。焦虑不安使福格特的舍尔瓦尔“可耻地”把“各工人协会”牵连到他的“密谋”中去。利用舍尔瓦尔的几个外国使馆,就像舍尔瓦尔一样愚蠢,一样迫不及待地

“在秘密询问中要瑞士警察当局注意工人协会正在进行政治阴谋活动,等等”。

同时,这帮愚蠢的公使们,没有耐心等待他们委托舍尔瓦尔孵出的密谋成熟起来,而且出于童稚般的急躁,竟白白地暴露了自己的代理人;他们在“边境上”布下宪兵,以便——“如果事情发展到”他们不让它发展的“地步”——“迎接”这帮携带他们曾经阻止制造的“假银行券”的舍尔瓦尔的特使们,

“并利用这一事件来一次大搜捕,在搜捕时,大批无辜者不得不为几个坏蛋干的勾当受过”。

当福格特往下说到“这整个密谋计划订得极其可憎”的时候,每一个人都会同意他:这个计划是订得极其愚蠢的,而当福格特大言不惭地结束说:

“我不否认,我为粉碎这些鬼蜮伎俩作出了我的重大贡献”

的时候,任何人都会懂得这番话的要害,并且一定会对我们这位快活的魔鬼捧腹大笑。现在把察贝尔僧侣式的编年史流水账同这比较一下吧!

“因此,1852年,对瑞士的各工人协会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银行券(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谋;这个密谋如果不被及时揭发,那就会给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麻烦。”

在这里,一大堆同样索然寡味的、同样可耻的事实都被装在一个短句里。这些事实是:“极端可耻的密谋”,日期是1852年;“大量制造假银行券”,即普通的公民犯罪;蓄意败坏“瑞士各工人协会”的名誉,即背叛自己的党,可能给“瑞士当局”带来“莫大的麻烦”,即奸细为了大陆上暴君们的利益而反对瑞士共和国;最后是“密谋被及时揭发”。批评在这里失去了福格特叙述中所提供的一切支点,——它们纯粹被巧妙地去掉了。只有相信或者不相信。察贝尔用这种方式把整个“主要著作”中只要涉及我和我党同志的地方都一一加了工。海涅说得对:没有那个人像一头发狂的驴子那么危险。

最后,察贝尔在我指控的第四个地方(上面第一点),即第一号社论中开头揭露“硫磺帮”的地方,是这样写的:“福格特在第136页及以下几页上说。”察贝尔在这里不说他是否在归纳或引证。他避免使用引号。事实上,他不是在引证。这一点从一开始就无可置疑,因为察贝尔把“主要著作”的第136、137、138、139、140和141页压缩在每行由大约48个字母组成的51行句子里,不留一点空白,这些句子倒是一个个排得密密麻麻,挤压得就像荷兰青鱼一样,加之还要在这51行句子中为自己的创作找到地盘。他要是碰到一个特别龌龊的句子,就几乎原封不动地把它塞进他的那一大堆东西里。此外,他把这些摘录杂乱无章地摆在一起,不按“主要著作”的页码顺序,而照他的目的所需要的那样排列。他把福格特一个句子的末尾按在福格特另一个句子的开头。为了构成一个句子,他又利用十几个福格特句子中的关键词。凡是福格特笔下有碍鲜明地表现诽谤的那些修辞学上的废物,察贝尔都给清除了。比如福格特说:

“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不得反抗敲诈的企图,并拿出钱来。”

察贝尔却说:

“败坏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

在其他场合,察贝尔认为在福格特缺少文采的叙述里是模棱两可的东西,都加以改动了。例如福格特说:

“……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对败坏他们名誉的那些事实保密。”

察贝尔则写道:

“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

最后,察贝尔整句整句地加进自己制造的句子,比如:

“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们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纪律”,同时“他们”——即“这些在流亡者中间继续《莱茵报》事业的同行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

可见,在我提出指控的四个地方,根据察贝尔本人的说法,就有3个地方属于察贝尔,而第四个所谓的“引证”,尽管它同其他引证混在一起,但决不是引证,更不是像市法院所说的是“简单的引证”,尤其不像同一个市法院所说的是引证“别人”(多数)的。相反地,在察贝尔所有谈及我的“言论和见解”里,没有一行包含(“容许的”或“不容许的”)“批评和判断”的话。

但是,我们姑且假定市法院的事实前提的真实性,同它的虚假性一样;假定察贝尔对我的诽谤只是引证,难道这种情况真使市法院有合法权利禁止我对弗·察贝尔提出起诉吗?在我下面即将引证的“决定”里,普鲁士王国上诉法院相反地解释说:

“无论上述文章提出的事实是作者本人说的话,还是从第三者说的话中引证出来的,均不能使刑法第一五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问题有任何改变。”

因此,是引证或者不是引证,“民主主义者”察贝尔都要对他“说的话”负责。市法院已经解释说,察贝尔对我说了本身就“应受惩罚的”话,不过这些话是引证,因此就保了险。让这种法律上虚假的借口见鬼去吧!——上诉法院喊道。这样,我终于能够把察贝尔抓住了,法院的大门就要敞开了,到意大利去,到意大利去![339]

我的律师从市法院告到了上诉法院,而在1860年7月11日收到了如下的“决定”:

“今年1月22日和25日《国民报》第37号和第41号发表的题为《卡尔·福格特和〈总汇报〉》和《怎样伪造激进传单》这两篇社论,不能看成是对原告、伦敦的卡尔·马克思博士的诽谤。无论上述文章提出的事实是作者本人说的话,还是第三者说的话,均不能使刑法第一五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问题有任何改变。虽然如此,仍不能阻止报刊讨论和批评党派的活动及其政论性的争论,只要论战形式中没有侮辱的意图,而本案中是不能认为有侮辱意图的。

上述文章主要说明了:卡尔·福格特博士为一方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为另一方,在最近战争引起的支持意大利人利益或支持奥地利人利益问题上的观点冲突;支持奥格斯堡《总汇报》反对福格特的所谓伦敦德国流亡者参加了这一冲突;这些流亡者内部的分派结党和互相倾轧!

如果在叙述过程中,把原告对这些党派的态度和他部分地参加这些党派的活动,特别是他提供证明材料来竭力帮助奥格斯堡《总汇报》同福格特论战都纳入所议论的范围之内,那么,两篇社论中的有关各点,按原告本人的起诉书里所举的事实来看,与其说遭到了原告所希冀的反驳,不如说得到了证实。如果他进一步断言,说上述文章以侮辱他名誉的形式把他同党派阴谋等量齐观(诚然,文章把这些阴谋尖锐地斥之为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则的和不体面的),那么,这种断言不能认为是有根据的。实际上,如果第一篇文章根据福格特的叙述指出说,‘1849年的流亡者逐渐聚集在伦敦,并在那里把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们的明显的首领’,而在谈到泰霍夫的信时说:‘……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那么,这里实际上只是对福格特所称的‘硫磺帮’作一评定,而不是对马克思的攻击,在这里反而把马克思描绘成一个善于驾驭别人和具有优越性的人;文章更没有把他个人同那些被指斥为勒索和告密的人联系在一起。同样地,第二篇文章根本没有提到原告违背良知,硬说布林德是传单《警告》的作者,也没有提到原告把第三者分明不可靠的证件转寄给奥格斯堡《总汇报》。至于排字工人费格勒的证词,是值得争议的,原告在起诉书里引证了印刷所老板霍林格尔和排字工人维厄的相反说法,自己也就承认这点。此外,根据原告自己的记述,后来有一位叫沙伊伯勒的人承认自己是这个传单的作者,而且是在《国民报》发表两篇文章以后。

因此,必须认为上月21日对王国市法院于同月8日所作的否决决定提出的控告是没有根据的,兹予以驳回。由于没有根据的控告被驳回,应立即——为了避免强制追缴,——向本地市法院收费处缴纳25个银格罗申。

王国上诉法院刑事庭第二处

古特施米特 舒尔采

1860年7月11日于柏林

由此地法律顾问韦伯先生转交哲学博士卡尔·马克思。”

当我从我的律师先生那里收到这个“决定”的时候,我初看时忽略了开头和结尾;由于我不熟悉普鲁士法律,竟认为摆在我面前的是“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递交上诉法院的一份为自己辩护的文件的副本。我自言自语地说,察贝尔关于“卡尔·福格特博士和奥格斯堡《总汇报》的看法”(见附录15)和“意大利人利益和奥地利人利益”所说的那些话,一定是偶然地从供《国民报》用的一篇社论中错放进他的辩护词里去了。

“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写的两篇社论还不到六栏,然而,他在专谈我的四栏中只字未提这些看法和利益。察贝尔在他的辩护词中说我

“提供证明材料帮助奥格斯堡《总汇报》同福格特论战”。

他把福格特对《总汇报》的诉讼称之为《总汇报》同福格特的论战。如果诉讼和论战是同一个东西,那么,难道我需要得到检察官、市法院和上诉法院等等的允许来展开同察贝尔的论战吗?但是,察贝尔甚至要人相信,他的两篇社论谈到我对《总汇报》的关系的“有关各点”,按我本人“所举的事实来看,与其说遭到我所希冀的反驳,不如说得到了证实。”与其说——不如说?!法律只知道:非此——即彼。察贝尔的“有关各点”究竟是些什么呢?

察贝尔在第一号社论中指出我同《总汇报》的关系的“有关各点”是:

(1)李卜克内西是由于我给他正式签发一项证明文件,才成了《总汇报》通讯员的。我给法院的起诉书已揭发了察贝尔的谎言,我认为再举出其他“事实”来证明这种荒谬是完全多余的。(2)察贝尔说我在10月29日从伦敦寄给《总汇报》一项“司法文件”,这项文件在10月24日就呈交到奥格斯堡地方法院了,他并且在我举出的“事实”中找到了这“一点”的证明!察贝尔从我给法院的起诉书里举出的事实中看出来:的确,不问政治动机如何,福格特在还没有提出诉讼以前就企图公开地把传单《警告》的作者加在我的头上,在此以后,我寄出有关传单来源的文件就成为必需的了。(3)察贝尔说我是《总汇报》通讯员的那“一点”,我已用确凿的文件驳倒了。察贝尔的第二号社论《怎样伪造激进传单》,像早已指出的,谈到我同《总汇报》的关系时,只有以下“相关各点”,即说我自己伪造了《警告》,把它嫁祸于布林德,并企图通过费格勒的假证词来证明是布林德的粗劣作品。这些“有关各点‘按我的起诉书里’所举出的事实来看”是不是“与其说遭到了我所希冀的反驳,不如说得到了证实”呢?察贝尔本人所承认的则与此相反。

察贝尔能够知道沙伊伯勒是传单《警告》的作者吗?察贝尔必须相信,根据我自己也承认“值得争议的”排字工人费格勒的证词是可靠的吗?但是,我到底在什么地方硬说察贝尔知道这些和相信这些呢?“相反地”,我的起诉书倒同察贝尔的“有关各点”有关——即说我“把传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说我后来企图通过费格勒的证词来证明它是布林德的粗劣作品。

最后,我发现察贝尔提出来给自己辩护的一个论点,至少在我看来颇为有趣。

“如果”,——他说,——“如果他〈原告马克思〉进一步断言,说上述文章以侮辱他名誉的形式把他同〈硫磺帮的〉党派阴谋等量齐观(诚然,文章〈察贝尔的社论〉把这些阴谋尖锐地斥之为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则的和不体面的),那么,这种断言不能认为是有根据的…… 文章更没有把他个人同那些被指斥为勒索和告密的人联系在一起。”

罗马人据说是:“但愿在失去声音的时候也失去记忆”,[340]显然,察贝尔不是这样的罗马人。他失去了记忆,但没有失去舌头。察贝尔不仅使硫磺,而且也使硫磺帮从晶态变成液态,从液态变成气态,以便用这种红色气体把我弄得晕头转向。他说硫磺帮是一个“党”,他从来没有把我同它的“阴谋”“等量齐观”,他甚至从来没有把跟我“有联系的”人同它的“勒索和告密”联系在一起。势必要把硫气变成硫华。

察贝尔在第一号社论(1860年《国民报》第37号)里,是从称“马克思”为硫磺帮的“明显的首领”开始他关于硫磺帮的“有关各点”的。察贝尔为了对硫磺帮“作进一步说明”,诚然没有点出硫磺帮第二名成员的名字,但他指的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因为他引证的那封信,正是泰霍夫谈他同弗·恩格斯、康·施拉姆以及同我的会晤的。察贝尔说前面两个人是“硫磺帮”的样板。他接着又把舍尔瓦尔说成是驻伦敦的特使。然后就轮到李卜克内西了。

“这个李卜克内西,‘姓名已说明一切’[341],是马克思最奴颜婢膝的信徒之一…… 李卜克内西一到达,就为马克思效劳,并且博得了他主子的一片欢心。”

紧跟李卜克内西后面的是“奥利”,“也是硫磺帮的一条渠道”。最后是“伦敦的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这类说法接连不断地在第一号社论里出现,但是在第二号社论的结尾,又给硫磺帮追加了一个成员,威·沃尔弗——“议会的狼,或者说被囚的狼”,——他受托办理“发布紧急通告”这件要事。总之,根据察贝尔的“有关各点”,硫磺帮是由以下成员组成的:硫磺帮的首领——马克思;硫磺帮的样板——弗·恩格斯;硫磺帮的伦敦特使——舍尔瓦尔;马克思的“最奴颜婢膝的信徒之一”——李卜克内西;“也是硫磺帮的一条渠道——奥利”;伦敦的“另一个同伙”——比斯康普;最后是硫磺帮的紧急通告撰写人——沃尔弗。

如此这般拼凑起来的这个硫磺帮,在察贝尔社论的前51行里,以各种不同的名称交替出现:“硫磺帮或者也称制刷匠帮”;“在流亡者中间继续《莱茵报》事业的同伙们”;“无产者”,或者像第二号社论所说的“在马克思操纵下的‘无产者’的党”。

这就是硫磺帮的成员和名称。察贝尔在他的“有关各点”中对硫磺帮的组织作了简短中肯的描述。“马克思”是“首领”。“硫磺帮”形成他的“亲近”信徒的小圈子,或者像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所说的,形成“亲马克思派”。察贝尔甚至提出了一个特征,可以根据它来识别“亲马克思派”。这就是,亲马克思派的成员一生中必定至少见到比斯康普一次。

“他”,——察贝尔在第二号社论里说,——“他〈布林德〉声明,他一生中从来没有见过比斯康普,他显然不是亲马克思派的成员。”

因此,“亲马克思派”,或者本来的硫磺帮,——是这个帮的贵族,应当把它同第三等人区别开来,同一群“信徒”或同“那小心翼翼保存下来的一伙二流子”区别开来。就是说,首先是首领马克思,其次是本来的“硫磺帮”或“亲马克思派”,最后才是一群“信徒”或“一伙二流子”。分成这三等人的硫磺帮,是在纯斯巴达式的纪律环境中生活的。察贝尔说:“硫磺帮要它的信徒们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纪律”,而另一方面,“马克思……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不言而喻,在一个组织如此完善的“帮”里,它特有的“阴谋”,它的“主要职业”,它作为一个帮所干的事情——所有这些都是按照它的首领的命令进行的,并被察贝尔着意地刻画成非常严酷地对待该帮的首领干的事情。究竟什么是这个帮的所谓正式职业呢?

“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以便这个帮保密,不败坏他们的名誉。向德国寄去了不是一封信,而是几百封信,威胁说,要把他们参与革命的各种行动揭露出来,如果不把规定的款额限期交到指定地点的话…… 任何反对这些阴谋的人,不仅要在流亡者中败坏他的名誉,而且要遭到报刊的危害。‘无产者’对不尊重他们的那些民主主义者所进行的告密,塞满了德国反动报刊的各栏;他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等等。”(《国民报》第37号)

察贝尔关于硫磺帮的这些“有关各点”,是从说我是硫磺帮的“明显的首领”开始的;接着他逐一列举了硫磺帮的“主要职业”,即勒索金钱和进行告密等等,在此以后他用下面这段话来结束对硫磺帮的一般描述:

“……他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福格特为了作进一步的说明,引证了前中尉泰霍夫1850年8月26日的一封信……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

察贝尔描述硫磺帮时,开头是“推崇”我为该帮“明显的首领”,后来他又担心读者可能以为在明显的首领的后面还有一位不明显的首领,或者可能以为我因被“推崇”为达赖喇嘛而心满意足了。因此,他在描述的结尾,把我(是用他自己的话,而不是用福格特的话)由“明显的”首领变成非常严酷的首领,由达赖喇嘛变成“硫磺帮”的拿破仑。而他在他的辩护词中,正好提出这个地方作为证明,证明他没有把我同硫磺帮的“党派阴谋”(他在文章里把这些阴谋“尖锐地斥之为反常的,或者是无原则的和不体面的”)“等量齐观”。不,不完全是这样!他把我“等量齐观”了,但不是“以侮辱我的名誉的形式”。“相反地”,他给了我荣誉,把我提升为勒索者、写恐吓信的人、间谍、奸细、假钞制造者等等的拿破仑。察贝尔的荣誉概念,显然是从十二月帮100辞典中借来的。那里也有“拿破仑式的”这个形容词。但是,我对他提出起诉,正好因为他给了我这种荣誉!我在我的起诉书中提出的“事实”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样地令人信服,以致察贝尔怎么也不愿跟我对簿公堂,——我证明了:他的关于硫磺帮的“有关各点”全是福格特的捏造和谎言,察贝尔“引证”这类东西不过是为了有可能把我“推崇”为这个硫磺帮的拿破仑。但是,难道他不是把我描绘成一个“具有优越性和善于驾驭”别人的人吗?难道他不是让我使这个帮服从纪律吗?他自己叙述了这种驾驭、优越性和纪律表现在哪里。

“硫磺帮硬要它的信徒们服从一种极其严格的纪律。在他们中间,谁企图用某种方式取得一点社会地位,谁只要有一点点想要成为独立的人的愿望,就被认为是革命的叛徒…… 在这一伙细心保存下来的二流子里面,经常因为散布流言和散发书信等等而发生纠纷、殴打和决斗。”

但是,对于硫磺帮的“党派阴谋”(承蒙他把我同这些阴谋“等量齐观”),察贝尔并不满足于这种一般的描述。

“马克思派的著名成员”、“马克思最奴颜婢膝的信徒之一并博得了主子一片欢心的”李卜克内西,蓄意用“穆尔滕革命代表大会”来败坏瑞士工人们的名誉,在那里他兴高采烈地“把他们交到”正在蹲守的“宪兵手里”。“科隆案件期间”,这“某一位李卜克内西被说成是假记录本的编写人”(察贝尔当然忘记说,施梯伯的这个捏造,在案件审理期间就被公开地证明是施梯伯的谎言)。《新莱茵报》前编辑之一沃尔弗,从伦敦寄出一份“告无产者的紧急通告”,这个通告“他同时偷偷塞给了汉诺威警察局”。

察贝尔一方面把如此“著名的”同我有联系的一些人描绘成秘密警察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又把我同一个“著名的”秘密警探、奸细和假钞制造者,即舍尔瓦尔牵连在一起。他对硫磺帮作了一般描述以后立刻叙述说,“有几个人”,其中包括舍尔瓦尔,“以工人的革命煽动家和秘密警察的同盟者这种双重身份”从伦敦去巴黎,在那里制造“所谓共产党人案件”等等。他在第二号社论里继续写道:

“因此,1852年,策划了一个大量制造假钞(详情见福格特的著作)的极端可耻的密谋,等等。”

如果《国民报》的读者依照察贝尔命令式的要求,看看福格特著作里的详情,那他们会找到些什么呢?那就是:舍尔瓦尔是由我派到日内瓦去的,在我的直接领导下策划了“大量制造假钞的极端可耻的密谋”等等。被察贝尔引向福格特那里去的读者还会找到下列东西:

“然而,马克思的个人态度在这种场合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已经指出过,有些事情不管是马克思自己干的,还是他让自己帮里的某个成员干的,都完全无所谓,他反正无条件地统治着他的人。”

但是,察贝尔对自己之所为仍嫌不足。他迫不及待地在他的两篇社论的结尾,低声地对读者讲出他最后的话。他说:

“他〈布林德〉声明,他一生中从来没有见过比斯康普;他显然不是亲马克思派的成员。我们觉得把他〈布林德〉当成替罪羊,对于后者〈亲马克思派〉来说并非难事…… 马克思派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把传单说成是布林德写的,正是由于……后者在同马克思的谈话中和在《自由新闻》上的一篇文章里表示过类似的看法;利用布林德的这些意见和说法,就可以把传单伪造成像是他的〈布林德的〉作品一样。”

那么,这就是说,是“马克思派”,或者是“亲马克思派”,或者说是硫磺帮把传单“伪造成”像是布林德的作品一样的?察贝尔叙述了这种假定之后,就用下面一句话干巴巴地概括它的意思说:“现在,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把马克思或者布林德看成是传单的作者。”

那就不是马克思派或者布林德,也不是布林德或者亲马克思派,俗称硫磺帮,而是布林德或者马克思,干脆就是马克思。马克思派,亲马克思派,硫磺帮等等都不过是对马克思、马克思其人的泛神论称呼。察贝尔不仅把马克思同硫磺帮这个“派”“等量齐观”,他还把硫磺帮化为马克思这样一个人。这位察贝尔竟敢在司法机关面前说,他在他的社论里……没有以“侮辱荣誉的形式”把“原告”马克思同硫磺帮的“阴谋”“等量齐观”。他捶胸顿足地发誓说,他“更没有”把我个人同被他“指控为进行勒索和告密的人联系在一起”!我心里想,察贝尔在法庭当众开庭时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啊!什么样的角色啊!我舒畅地喊了一声,再次拿起我的律师寄给我的文件重新看了一遍;在末尾我觉得看到了弥勒、舒尔采一类的名字,但我马上就找到自己的错误。我手中的材料根本不是察贝尔的辩护词,而是由古特施米特和舒尔采签署的上诉法院的“决定”,这项决定剥夺了我对察贝尔的起诉权,而且,因我提出“申诉”,罚我25个银格罗申,并应立即交给柏林市法院收费处,以免强制执行。我真是大吃一惊。但是,当我重新细看“决定”时,我就不再感到惊奇了。

例 一

察贝尔在1860年《国民报》第37号社论中写道:

“福格特在第136页及以下各页说:在1849年的流亡者中间,有一群人以硫磺帮,或者也以制刷匠帮知名;这些人起初散居在瑞士、法国和英国,后来逐渐聚集在伦敦,并在那里把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们的明显的首领。”“实际上,如果第一篇文章从福格特的叙述引证说:‘1849年的流亡者逐渐聚集在伦敦,并在那里把马克思先生推崇为他们的明显的首领’。”

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在1860年《国民报》第37号社论上读到:

察贝尔说:在1849年的流亡者中间,一群以硫磺帮、或者也以制刷匠帮知名的人逐渐聚集在伦敦,并在那里把我推崇为他们的明显的首领。在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笔下,察贝尔却是这样说的:1849年的流亡者逐渐聚集在伦敦(这实在是不正确的,因为大部分流亡者都聚集在巴黎、纽约和泽西岛等地),并把我推崇为他们的明显的首领,人们没有给过我这种荣誉,察贝尔和福格特也没有强加给我这种荣誉。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在这里决不是在归纳,而是在引证,他们把察贝尔不曾在任何地方发表过的词句放在引号内,当作他第一号社论中“从福格特的叙述”引证的一句话。显然,摆在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面前的是一份我和读者都不知情的《国民报》第37号秘密版。这就是产生这一切误解的原因。

《国民报》第37号秘密版同该号公开版的区别,不仅是个别句子中的异文。公开版的第一号社论的全部内容同该社论秘密版的内容,除几句话以外,毫无共同之处。

例 二

察贝尔在把我推崇为硫磺帮的首领以后,在《国民报》第37号上写道:

“这些同行们〈硫磺帮〉……在流亡者中间继续《莱茵报》的事业…… 硫磺帮的主要职业之一,是败坏住在祖国的人的名誉,使他们拿出钱来……‘无产者’……所进行的告密,塞满了德国反动报刊各栏,他们成了法国和德国秘密警察的同盟者。福格特为了进一步说明〈说明这个“硫磺帮”还是“无产者”〉,引证了……泰霍夫的……一封信……信中描述了‘无产者’的原则、阴谋等等;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的那种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如果它〈《国民报》的第一篇文章〉往下谈到泰霍夫的信说:‘从信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怎样以他的那种拿破仑式的高傲态度和智力上的高人一等来非常严酷地对待硫磺帮’。”

在察贝尔把我推崇为1849年流亡者的首领以后,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在《国民报》第37号上读到:

如果法官们在法律上拥有给予或剥夺私人起诉权的大权,那么,古特施米特先生和舒尔采先生不仅有权利,而且甚至有义务不承认我有对察贝尔起诉的权利。因为他们简略报道的《国民报》第37号秘密版社论的内容,完全排除了任何犯罪构成。察贝尔在秘密版上究竟发表了什么呢?首先,他给予我不应得的荣誉,让1849年聚集伦敦的全体流亡者把我“推崇”为他们的“明显的首领”。难道我是因为这一点“控告”他的吗?其次,他给予我同样不应得的荣誉,让我“非常严酷地对待”某一个同我毫无联系的硫磺帮,比如说,就像我在1848—1849年非常严酷地对待察贝尔之流那样。我是因为这一点“控告”察贝尔的吗?

可见,如果立法允许司法官员“决定”,而且是秘密“决定”某个人是否有权控告另一个人(比如因在《国民报》上进行诽谤),那会造成怎样的混乱。原告根据发行量也许有一万份的《国民报》第37号公开版提出控告,而法官则根据为他单独准备的一份该号《国民报》秘密版作出决定。用这种程序,甚至连犯罪构成的同一性也很少有保证了!

普鲁士立法在每个案件中都使私人的起诉权服从于法官的裁定。因此,它是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的,即国家是父亲般的政权,应当保护并管理国家的孩子们的私人生活。但是,甚至从普鲁士立法的观点来看,上诉法院的“决定”也是令人诧异的。普鲁士立法显然是想消除琐碎无聊的控告。因此,——如果我对普鲁士立法精神的理解是正确的,同时有理由假定它的目的并不是系统地拒绝起诉权,——因此,它给法官以驳回起诉的权利,但是,这只是对一眼看去没有起诉的对象,因而起诉一眼看去是琐碎无聊的而言。这是否适用于本案呢?市法院承认,察贝尔的社论实际上含有针对我的一些“侮辱荣誉的”,因而是“应受惩罚的”话语。它保护弗·察贝尔免受我的合法报复,仅仅是因为弗·察贝尔“简单地引证了”自己的诽谤。上诉法院说,不论是引证的或者不是引证的,侮辱荣誉的言论在法律上一律应受惩罚;但是另一方面,它否认察贝尔的社论中有任何侮辱荣誉的言论——引证的或者不是引证的、侮辱我个人的言论。因此,市法院和上诉法院对犯罪构成本身的看法不仅是不同的,甚至是直接对立的。一个发现有侮辱我的言论,另一个却说没有。法官在对犯罪构成本身的看法上的这种矛盾,确凿证明了在这里一眼看去起诉对象是有的。如果帕庇尼亚努斯和乌尔皮安努斯说,这些刊出的言语是侮辱荣誉的,可是穆西乌斯·赛沃拉和马尼利乌斯·布鲁土斯却相反地说,这些刊出的言语是不侮辱荣誉的,那么,奎里特318的人民将会怎样想呢?为什么人民不应该同乌尔皮安努斯和帕庇尼亚努斯一起相信,察贝尔在《国民报》第37号和第41号发表的东西是侮辱我的荣誉的呢?如果我要奎里特的人民相信,穆西乌斯·赛沃拉和马尼利乌斯·布鲁土斯给了我一份秘密证词,从这一证词来看,察贝尔的“侮辱荣誉的”言论和见解根本不是说我的,那么,奎里特的人民就会耸耸肩,说上一声:你讲给别人听吧!

因为上诉法院是决定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审级,也就是说,它应当最终决定:察贝尔的两篇社论事实上是不是侮辱了我的荣誉,有没有侮辱我的意图,因为上诉法院否认这种犯罪构成,所以,就只留下一个问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即上诉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存在法律的错误?上诉法院自身在“决定”中事实上认定:察贝尔硬说硫磺帮进行“无原则的、不体面的密谋”、“告密和勒索金钱”;这个硫磺帮,就是同一个察贝尔在同一篇社论里直截了当地称做“马克思派”或者“亲马克思派”的,而马克思则被认为是该派明显的和非常严酷的“首领”。上诉法院是否有合法的权利不认为这是侮辱我的荣誉呢?我的律师、法律顾问韦伯先生在递交最高法院的起诉书中对这一点指出:

“诚然,〈察贝尔〉在哪儿也没有直接说马克思勒索金钱,从事告密和制造假钞。但是,难道在下面一句话里这点说得还不够清楚吗:马克思是追求上述犯罪和不道德目标的一个派的首领?任何没有成见、头脑健全的人都不会否认,要是某一个团体的目标和主要活动违法乱纪,这样一个团体的首领就不仅会赞同该团体的阴谋诡计,而且会亲自布置和指导这类阴谋诡计,并享受它的成果;毫无疑问,这个首领不仅作为参加者,而且作为出谋划策者,负有双重责任,即使没有一件事能证明他直接参加了某项确定的违法乱纪行动。在〈上诉法院的〉被抗辩的决定中表明的观点,可能造成如下的结果:一个人的好名声在想要败坏它的人们面前是没有保障的。诽谤者为了诽谤甲,不必说甲杀了人,只需说某处有一个干杀人勾当的帮,而甲是这个帮的头子就够了。上诉法院的观点保障这个诽谤者逍遥法外。按照正确的观点,无论诽谤者违背事实地把第三者诬称为强盗,或者诬称为强盗头子,他都同样应受到诽谤罪的惩罚。”

从人的健全理智来看,诽谤事实上是存在的。从普鲁士法律的观点来看,这种诽谤是否存在呢?上诉法院说:不存在,我的律师说:存在。如果上诉法院不顾市法院的意见而作出决定说:引证形式不能使诽谤者免受追究,那么,为什么最高法院不应当不顾上诉法院的意见而作出决定说:绦虫式的诽谤形式也不能使他免受追究呢?我的律师就这个法律问题,就上诉法院在认定犯罪构成上所犯的这一法律的错误,上告到最高法院,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上告到阿雷乌泊果斯[342]。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一)您今年8月23日对王国上诉法院刑事庭于今年7月11日就《国民报》编辑察贝尔博士侮辱卡尔·马克思博士一案所作决定提出的控告,经审查有关文件后,认为理由不足而予以驳回。(二)王国上诉法院并不认为《国民报》的两篇被指控的社论在客观上有侮辱起诉人名誉之处,也没有发现其中有侮辱起诉人的意图,因此,驳回对侮辱的起诉是正确的。确定客观上是否侮辱荣誉,是否有侮辱的意图,本质上是对事实的认定,只有当上诉法官在这方面的决定犯了法律的错误时,才能向王国最高法院对他的认定提出控告。(三)但本案中没有这种错误。(四)您须将这项决定的费用25个银格罗申在一周内缴纳本地王国市法院收费处。

王国最高法院

冯·施利克曼

1860年10月5日于柏林

交本地法律顾问韦伯。”

为了一目了然,我把最高法院的“决定”的各个组成部分编上号:

在第一点中,冯·施利克曼先生说,对上诉法院的控告已被“驳回”。在第二点中,冯·施利克曼先生就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职权范围讲了一通显然同案件无关的官话。在第四点中,命令韦伯先生在一周内把25个银格罗申交柏林市法院收费处,这是“决定”的结果,当然不是决定的原因。

那么,决定“驳回”的理由是什么呢?对我的律师极其详尽的起诉书的答复是什么呢?这就是:

第三点:“但本案中没有这种错误〈法律的错误〉。”

如果把第三点这句话里的“没”字去掉,那理由就是:“在本案中有这种错误〈法律的错误〉。”这样一来,上诉法院的决定就会被推翻。因此,这项决定之所以能维持,仅仅因为上面一句话里插了一个“没”字,而冯·施利克曼先生就借助这个字代表最高法院“驳回”法律顾问韦伯先生的申诉。

图示

卡·马克思校改的《福格特先生》一书的校样

他本人亲自说的[343]:没有!冯·施利克曼先生没有反驳我的律师所阐明的法律理由,他没有讨论它,他甚至没有提到它。当然,冯·施利克曼先生有作出他的“决定”的充足理由,但是他避而不谈。没有!这个词的证明力仅仅依靠了权威,即依靠说这个词的人的等级地位。“没有”本身是什么也证明不了的。“没有!”他本人亲自说的。

就这样,最高法院也禁止我控告“民主主义者”弗·察贝尔。

就这样,我同普鲁士法院的官司宣告结束了。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