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伦理学与自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一篇 伦理学与自然

没有人会否认,我们在对他人的某些义务上会涉及自然事物。环境的状况可以极大地有助于人,也可以极大地有害于人,而且这利与害的机制都很复杂。例如,灰熊[1]如果灭绝,就会使现在和未来世代无数度假者的荒野体验少了一些东西。但是,这样的问题只涉及一种派生意义上、人本主义的环境伦理。是否能够有一种根本的、自然主义意义上的的环境伦理,自然事物本身作为道德考虑的对象呢?这样一种伦理应该对个体生物与生态系统(个体生物赖以得到进化和生存的生态系统)各自给予多少关注?又在多大程度上能把对二者的关注统一起来呢?从这样的生态伦理的角度来看,人类的兴旺发达与生态系统及生态系中其他自然物种的兴旺发达在多大程度上能分离开来呢?我们需要的似乎是这样一种伦理:它是把人类与其他物种看做命运交织到一起的同伴。

没有人能否认,我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能够并且应该保持谨慎。但是,当哲学实现这一荒野转向时,是否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应该遵循自然呢?自然能成为人类行为的一位导师吗?我们能从自然学取些什么来帮助塑造我们的性格呢?西方主流的范式(此范式在一个世纪以前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作了概括)要我们研究自然,并以此为人类理智行动的第一原则。但是,人类这样研究自然,目的是要对自然做出改进和修复,是要探寻明智地利用自然的方式。但除了这些,我们还能不能为了欣赏自然的野性、自然自发的再生力量和自然的美而去研究自然呢?是否存在一个我们能够而且应该去爱的自然呢?

本篇的文章以上面这些问题展开了广阔的视野,最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地球生态系统支撑了并仍在支撑着自然和人类的历史,那我们应该如何形成对此生态系统的世界观呢?也许人类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对跨越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这条伟大的生命长河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灰熊(grizzly bear);学名Ursus horribilis,产于北美西北部。有人将其视为棕熊(学名Ursus arctos)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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