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是否存在?
有一本关于环境研究的论文集取名为《生态良心》〔1〕很是吸引人。其原因既不在于“良心”这个名词,也不在于现在大家已很熟悉的“生态的”这一修饰词,而是在于这两个词的结合。说基督教伦理或人本主义伦理我们不觉得有什么奇怪,但有道德意义的名词通常是不用科学性的修饰词(如“生物良心”、“地质良心”)的。在一本名为《颠覆性的科学》〔2〕的著名论文集里,生态学涉及了人类最终极的义务问题。其中有保罗·西厄斯的一篇文章,他把它题为《稳态:物理规律与道德抉择》。读者如想看出把“物理规律”跟“道德抉择”用“与”连接起来显得多么怪异(不论从伦理学还是科学的角度看),可以试一下用“引力”或“熵”去替换“稳态”一词。
如果所谓的环境伦理只是一个关于环境的功利主义、享乐主义之类的伦理,是被用到环境上或根据对环境的知识作了改进的伦理,而不是其基本原理都是从环境出发而形成或加以改造的伦理的话,我们这种怪异之感就会消散了。例如,“医学伦理”的说法就不难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它是指伦理学被应用于医学实践,而不是由医学推导出来的伦理学。但有时一些学者说的是一种更深层意义上的、其伦理原则是由最近的生命科学形成的伦理学,是复活了的自然主义的伦理学。伊恩·麦克哈格这样写道:“我们必须认识到,自然包含了一个内在的价值体系。”〔3〕《代达罗斯》有一期刊载的是一批代表这种新的伦理学的论文,其序言中以同样坚定的信念说道:环境科学“是要构建一些概念和自然法则,这些概念和法则将使人类懂得自己在自然中的位置。这样的认识必须作为每一代人在驾驶地球之船时依据的道德价值的基础之一。对于驾驶好地球之船这一目的来说,生态学这门关于生物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科学是处于核心位置。”〔4〕我们接下来要考察这样的声言:生态学的根本目的就是达到“自然平衡这一价值的重要基础”。那么,在科学和道德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一种关系呢?
如果我们承认时下流行的一对哲学范畴,即描述性的规律和规范性的规则之分,那么,科学与伦理学之间的边界是清楚的。规律用的是陈述语气,属于自然科学和历史学领域;而法则却总是含有祈使的语气,属于伦理学范围。从前者到后者得通过什么样的路线(如果有这样的路线的话)呢?这可说是道德哲学里最难对付的问题。谁要想沿这样的路线走,都会被指责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由一组对事实的陈述,绝不能必然地推出什么评价性的陈述,除非先引入某种评价性的前提;通过仔细的分析,我们总能看出是什么样的评价性前提被引入了,从而将伦理从科学中分离出来。下面我们仍将用这一逻辑来对生态伦理学进行验证。环境科学表达的是事实怎样,伦理则规定的是应该如何做,可环境伦理算什么呢?如果采纳这对范畴,我们或者会面临混乱,或者会发现一个有启发的悖论,使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结合点得到澄清。
可以看出,主张生态道德的人观点也并不一致,但代表多种不同观点的这些人,可以根据他们以什么概念作为生态道德的来源而分成两类。(A)第一种人的思想中最主要的,是说生物体内的平衡与道德之间有着联系。这样给出的伦理,可以称为只是在派生意义上的生态伦理。(B)第二种人则进了一步,超越了派生意义上的生态伦理(但也并不反对它),而认为在生态系统的机能整体特征中存在着固有道德要求。据此提出的伦理学是根本意义上的生态伦理学。(https://www.daowen.com)
让我们首先考虑一个类比。如果有人劝告我们应该遵循健康法则,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这种规劝。健康法则是非道德性的,但对我们每个人都起作用。我们受健康法则制约,但我们也有一定的选择:我们可以运用这些规律来促进我们的健康,也可以忽视这些规律(或者说“违背它们”),让我们的健康受损害。这样我们就看出,在以上的规劝中,健康法则之前其实得有一个诸如“你不该伤害自己”的道德义务。同样,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科学,事实上可说一切应用科学,都是描述事实是,或曾是,或可能是什么;但面对人的能动性,这些科学就规定:如果一个人想要达到所希望的目的的话,那么,他或她就必须如何行事。这些科学是相对于一个条件从句(而对此条件人们可以选择是否赞同),给出一个技术性的义务。到这里,科学与道德还是无关的。只有当科学蕴含了某种约束人们去实现某一目的的道德原则时,才能说科学有了道德性。从这种道德原则,通过自然规律,可以派生出一个切近的道德义务。[2]我们可以将这一思路勾画成如下的形式:
在这里,不违背健康法则是一种精明。在没有比精明更重要的考虑时,让我们暂且把精明视为一种道德品质。如果这样的话,在多大程度上我们能以类比的方法,将生态伦理按照上面的形式表述出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