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土司的严刑苛法

德格土司的严刑苛法

德格土司辖区的司法形成于明末,当时德格土司家族正处在兴盛时期,执政的第7代土司向巴彭措为配合政治势力的扩张,参照藏王松赞干布制定的教法和国法,制定了通行于辖区的《十套教法》和《十六条政法》。制定这两种法律的法理是表彰英雄,褒奖功臣;歌颂善业,严惩邪恶;鼓励向善,杜绝为非作歹;贬斥懦夫,励勤戒懒;友善家人,团结乡邻;服从命令,听从差道;等等。《出家十善法》是出家僧人遵守的法律,《十六条政法》是通行辖区的国法,被历代土司、头人和寺庙奉为根本大法,并在执行时衍生出一些相应的不成文的法规成律。这套国法包括了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地方官吏律、听诉是非律、逮解法庭律、警告罚款律、信使薪给律、杀人命价律、伤人抵命律、狡狂洗心律、盗窃追赔律、亲属离异律、奸污罚款律,以及禁止狩猎、捕鱼伤生的山律和水律等十六个部分。同时,还制定了与法律相配合的《在家道德规范十六条》。

土司头人对罪犯刑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有监禁、罚款、抄没家产、肉刑、死刑等。具体的刑罚有:挖眼、割脚筋、割鼻子、割膝盖骨、剁手、剁脚、杀头、戴脚镣手铐、驱逐出境、吊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