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亲属身份权侵权法保护的构想

四、民法典对亲属身份权侵权法保护的构想

亲属身份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制度依据是民法规范的保护。亲属身份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不仅要倚重亲属法确认亲属身份权及其内容和行使方式,保障实现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而且,要借助侵权责任法保护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侵权责任法要规定具体侵害亲属身份权的形态及救济手段,尤其是规定侵害亲属身份权的民事责任,从而对亲属身份权形成较为全面的保护。亲属法上的亲属身份权利发生冲突,或者亲属身份权受到侵害引起纠纷时,亲属身份权人必须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亲属身份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立法,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的经验,在尊重我国的婚姻家庭的伦理习惯基础上,完善和构建我国的亲属身份权侵权法律保护制度。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绝对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建立统一的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身份权请求权体系。并允许在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亲属身份权各请求权的权利项下,根据各自领域的特点再创设新的相应的请求权类型。在民法典亲属法编的总则部分对亲属身份权请求权作出一般规定。同时,在亲属编的婚姻、亲属和监护等部分可直接规定具体的亲属身份权请求权类型,如探视权、抚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完善内部侵害亲属身份权的救济方式。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规定直接或间接侵害亲属身份权的类型,规定侵害亲属身份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对第三人外部侵害亲属身份权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欣慰的是,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专家建议稿中对侵害亲属身份权的类型和责任方式作了规定。该建议稿中明确列举了妨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的行为、采取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探视权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妨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还规定了第三人间接侵害亲属身份权应当精神损害赔偿。这为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基础。

总之,我国民法逻辑体系的完备、未来民法典的最终成就以及当代社会现实生活对亲属身份关系和亲属身份权保护与救济的需求,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民法领域的身份问题,重视对亲属身份权的法律保护。

【注释】

[1]车辉,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1〕 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7期。〔2〕 郑晓剑:《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婚姻法与民法关系》,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2]王胜明、孙礼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459页。

[3]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李春斌:《挑战与回应:性别视域下的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兼论〈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法哲学》,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5]易继明:《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6]夏吟兰:《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及逻辑体例》,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7]李春斌:《为什么民法典应将“婚姻法”正名为“亲属法”》,载《甘肃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8]杨大文:《民法的法典化与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的总体构想》,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9]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

[10]梁慧星:《亲属法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11]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12][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3]梁慧星:《亲属法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4]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

[15]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https://www.daowen.com)

[16]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17]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8]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19]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20][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页。

[21][德]弗郎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重点(下)》,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65~468页。

[2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23]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研究》,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49~150页。

[24]戴东雄、戴炎辉:《中国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页。

[25]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201页。

[26]王利明:《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27]冉克平:《民法典总则的存废论——以民法典总则与亲属法的关系为视野》,载易继明主编:《私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289页。

[28]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7期。

[29]余能斌、夏利芬:《试论亲属法的基本属性——兼谈亲属法应否从民法典中独立》,载《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30]雷春红:《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

[31]叶英萍、李永:《民法典视域下亲属身份权之重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32][日]我妻荣、有泉亨:《日本民法与亲属法》,夏玉芝译,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页。

[3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9~440页。

[34]冉克平:《民法典总则的存废论——以民法典总则与亲属法的关系为视野》,载易继明主编:《私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