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笔者虽基本认同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但坚持婚姻法具有伦理身份特殊性的基本论断。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体系,虽是由其平等、自由的“私”属性所决定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当今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下,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恪守和明确家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定位,坚守和突出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性和伦理性,树立和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培育和提升契约理念及理性观念。

总之,在目前编纂民法典体系化背景下,笔者认为更应该坚守婚姻家庭法特殊的身份性和伦理性,要避免和防止在市场经济大浪潮的裹挟下的亲属关系由温情脉脉的“人伦”关系全面走向冰冷的“物化”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不能商品化、市场化和泛意识形态化!家庭不能成为权利的沙场!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权利的斗士!

【注释】

[1]张伟,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妇女与家事法律研究所所长,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主要为家事法学。

[2][美]戴维·波谱诺:《社会学》,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7页。

[3][美]加里·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彭松建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载陈来编:《梁漱溟选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https://www.daowen.com)

[5]任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儒家法哲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目的在于尊重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以平息纠纷,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其结果可以不按照法律要求作出,具有非司法的特征。在法院附设的ADR程序中,无论是促进双方和解的中立人,还是作出评价判断或假定性裁决的“法官”,通常都来自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辅助人员。在ADR程序进行中,法院只是监督ADR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而不能参与其中。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7]李莹:《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载网易女人:http//lady.163.com/11/0815/02/7BFDPCRB002626I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20日。

[8]张伟:《社会性别主流化视角下的家政工社会与法律保护分析》,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8期。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理性别而产生的一个概念,指人们所认识到的建立于男女生理差别之上,实际存在的社会差异和社会关系。它是根据社会文化中,对男女不同的期待、评价和男女各自的群体特征、能力特长和行为方式而形成的。社会性别侧重于把男性和女性放到社会中来研究,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产物,随着社会文化的变化而变化。

[9]《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0]感谢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王海南教授的智慧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