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03月17日
一、问题的提出
现行法上近亲属抚慰金请求权的行使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近亲属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诉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该近亲属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例外情况下,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2、3、7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22条。但就司法实践中看,近亲属抚慰金请求权因何产生?是其固有权利、还是由死者处继承而来?该请求权是数名近亲属共享的一个请求权、还是各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以及新类型侵害如何予以救济等,立法上未予明确、理论上争议较多,已经影响到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故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