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类型化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问题的思考
2026年03月17日
人格权类型化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问题的思考
肖新喜[1](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制定民法典”。因此,颁布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民商法理的民法典无疑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之意义。在目前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即人格权制度应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又注定被学界所关注。“其中,关于民法典的体例问题,是学者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焦点集中在以下四个问题:1.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2.是否单独设立债法总则;3.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是否进民法典;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留在民法。”〔1〕一部好的民法典应该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完美结合。其不但应注重体系内部之和谐与完整,而且也应该通过法典体系把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精神等予以贯穿始终并且使其得以实现。基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区分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格权类型划分,文章对我国人格权独立成编问题提出相应的思考与建议,以期对我国民法典人格权制度应否独立成编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