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后土地公有制的保护路径分析
(一)国有土地公有制的保护制度现状
所有权是最完全最典型的物权,它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但是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指所有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权利。因为权利是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所有权的行使也必须限定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4]为了保护国家始终对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对国有土地设置和规定了系列保护制度。例如,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权按照不同类型授权不同年限,即用途和期限双重管制、期限届满后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转化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国有土地入股参股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企业,以土地为例,评估有期限的土地价值,作价入股公司,公司即使经营不善破产后,债权人获得的用途管制的有限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续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变更土地用途时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相对完善的制度规则,确保了国有土地所有权牢牢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也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确保了各级财政收入,体现了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如图2所示,国家所有的土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确保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获得所有者权益。即使是划拨的土地,也应该在破产拍卖时补交土地出让金,以体现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利益。

图2 城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后公有制实现形式(https://www.daowen.com)
(二)集体土地公有制的保护制度的设计
参照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规则,所有权始终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但分用途管制、使用期限限制,经合法流转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始终不变。如图3所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始终保持公有制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即使流转后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公司、企业破产后,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属性始终不变。换言之,土地公有制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坚持和完善。如图3所示:

图3 集体经济组织以(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出资法人企业
目前在我国农村正在开展的三权分置土地确权登记制度。首先保证了所有权不变,属于集体所有。其次稳定承包权包括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最后鼓励承包户流转土地,搞活经营权,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但仍存在明显的不足:流转的经营权未明确期限限制,流转时没有明确土地用途限制、导致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人及其所有权人的利益受损,没有明确用途限制,导致土地被破坏、肥力下降、甚至复垦费用巨大。这些弊端的存在,甚至有异化设置三权分置制度的功能,必须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