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法律风险的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类庞杂,不同原因也会导致破产情形发生。结合目前存在的已知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因素:
1.以集体土地所有有权为资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不善破产。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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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资)(https://www.daowen.com)
由于经历了公社化运动后,分产到户及土地承包经营,伴随着城市化运动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人才支持、资金积累、管理经验、市场行情、监督决策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风险。(1)财务资产公开不充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像公司股东对公司簿册有查阅权一样,申请或者到法院起诉获知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信息,村务、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公开有时是宣示性的政治口号而已。(2)重大事项不公开。熟人社会,部分地区监督不到位,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项目或工程不能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各种“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腐败工程”,浪费集体经济资金,挥霍集体财富。(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由于长期居住于一个地区,婚姻关系、家族关系、熟人关系等导致监督效能发挥不够。(4)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不完善。不少决策存在“少数人说了算”,不能集思广益,就易作出风险决策。
2.流转土地的公司化产业化经营风险。近年来,不少媒体都将我国农业产出效益不高的原因集中指向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不够高,狠批农民恋土情节,似乎让人觉得只土地规模化经营,只有提高机械化水平才能提高农业产业效益。所以有学者顺势而为,从法学理论上提出了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期解决上述问题。然而,现实往往很复杂。(1)投资不足、经营不善。不少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就没有科学规划和调研,盲目投资,往往存在看似效益好的农业项目,刚投资就赔钱的后果,往往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销路不畅,或者对产业化经营的成本估计不足造成。笔者在C县分析农业产业化公司系列金融借款、担保借款、民间借贷案件中了解到,投资者在投资该项目时根本没有预料到产业化经营农业项目的风险,导致举债上千万元,资金链断裂而面临破产。(2)设立目的不纯。由于近年来基层政府从多角度对农业产业化公司企业给予各类补贴政策,加之政策叠加效应的显现,部分农业公司或企业在设立初期,并非发挥农业产业化先进科技技术、优势资金,为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提供支持。而是包装打扮,以获得各种补贴后,再将公司出售出去赚取利润。部分投资者为了赚取补贴补助款突击流传土地,但真正的流转土地目的并不在于提高土壤肥力、提高农业作物的产量质量,不在于提高耕作机械化水平,目的在于初步投资一定规模,获得相关补助,转手抛售公司财产,以获取投资者个人短期的经济利益。笔者在F县的某市级重点支持、挂牌保护的大棚菜基地了解到,投资者把投资一千万元对外宣称两千万元,获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六百余万元,欲以各种堂而皇之的理由出售农业公司时被人识破,只好自己惨淡经营。(3)违规变更土地性质甚至打插边球式的经营。笔者在调研C县另外一农村合作社经营状况时了解到该流转土地后的规模化总体效益尚好,流转土地近千亩,但其主要利润的来源是在流转土地上开发了农业体验式的餐饮服务,吸引周边县区公众前来消费,所占耕地实际上已改变了土地耕地用途。
3各级政府强力推动土地流转之弊端。各级政府不良政绩观的蠢蠢欲动,往往在调查研究分析不充分的情况下,在任期内乐见短期决策效应,拍脑袋决策,制定各种看似主推农业农村发展的各式各样的经济补助资助或奖励政策,导致逐级跟风助推,不少看似信息灵通的投资者盲目跟进,草率投资,导致投资失败。部分基层政府为了政绩亮点集中财政力量支持部分企业发展,但政绩昙花一现,财政补助“断奶”后,企业经营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