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的法律风险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的法律风险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中法人经营不善的必然选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就像我们讨论主权国家破产、地方政府破产、大学破产一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同样也会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其固有资产及破产原因不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

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资产等都可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财产。按照我国《物权法》第60条之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可见,被确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具备法人资格后,因资不抵债会导致破产。债权人为自然人或非公有制主体时,破产后,土地所有权存在私有化的风险。

在2016年11月3日,农业部长在介绍《中公、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农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国家的,90%都是农民集体的,所以我们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10%主要是国有农垦。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如果从层次来说,大概40%左右的集体土地是村级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组所有。若从面积及在公有制中所占比重上来讲,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载体和存在形式。

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前身是生产队,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占有土地数量最多的主体。分产到户后,村民小组内的土地、道路、水利设施等大多是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前身是生产大队。村内公益设施、道路、学校、土地等资产。村民委员会只是在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时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前身是人民公社。包括乡镇医院、学校、供销社、农场、林地、牧场等土地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三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近年来,由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符合法人条件时,仍可取得法人资格。具体包括养牛(羊、鸡、兔等)专业合作社、蔬菜、苹果、猕猴桃等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具有专业性,但其内部成员并非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一般是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组成的。也是近年来,基层政府重点扶植的产业。

第五,新型各种农业观光公司(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伴随着观光农业、光伏农业等农业与旅游业、服务业等组合发展,新近几年部分流转土地的农业合作社或者公司法人,在流转来的土地上,一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一边开辟部分耕地资源从事农业观光、旅游、专业旅游、农家乐等形式的辅助产业,以从流转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得益于流转的土地成规模效应,部分金融机构向该农业观光公司或产业园发放了以贷款。

在法人的条件中,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被认为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支柱。[2]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已经没有太大的法律障碍。可以预见,《民法总则》生效后,以土地为出资入股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会呈现出井喷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