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柜台交易为主(1981~1991年)

二、场外柜台交易为主(1981~1991年)

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库券条例》,该条例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余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1]“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为了筹集资金,向党员和公务员“摊派”国库券成为当时最主要的募资方式。

为推动金融资产多样化,筹集社会资金,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管制,要求企业债券发行必须通过中央银行批准。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21号,已失效),旨在规范债券发行、转让、形式和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快速扩大。

1988年前后,为应对各方面改革和建设的资金需求,政府除国库券外,还发行了5个品种的国债。(https://www.daowen.com)

1988年,我国尝试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柜台销售方式发行实物国债,开始出现了国债一级市场。同年,为了使先后发行的大规模国债能够得到流通变现,财政部在全国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的试点,这是银行柜台现券的场外交易,中国国债二级市场(柜台交易市场)也初步形成。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成立当日接受了5种国债、8种企业债券以及9种金融债券的托管。从此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场内和场外交易并存的市场格局。

1991年年初,我国将国债流通转让范围扩大到全国400个地市级以上城市,以场外柜台交易市场为主、场内集中交易市场为辅的国债二级市场格局基本形成。

在1988~1991年,出现了著名的“杨百万”,其通过套利交易国库券赚取了大量金钱。这一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品种以国债和企业债券(包括金融债券)为主,发行目的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和解决改革中的微观问题,而并不是站在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宏观视角出发的。从发行主体看,主要以财政部为单一主体,即使是发行企业债券也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发行方式看,并不是市场发行,而是摊派分配为主。从债券市场的统一性看,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而是债券经营机构各自为政的松散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