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绿色债券及绿色金融债券的异同

二、债券、绿色债券及绿色金融债券的异同

(一)绿色债券与一般债券的异同

绿色债券仍为我国法律体系下的债券,只是对行业属性做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就基本要素与业务流程而言,绿色债券仍然具有一般债券所具有的特征,并无本质区别。绿色债券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的特殊性。绿色公司债券、绿色金融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向的行业应为绿色节能行业,主要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投向的行业要求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

2.要求第三方认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从各部委颁布的政策文件显示,除国家发改委绿色企业债券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核的绿色债券都需要有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第三方认证机构主要是为了认定项目的属性,并对项目的投向进行监督。

3.在发行申请、资金投向、信息披露上的特殊要求。发行申请上除其他报送材料外,还应当在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偿还绿色产业项目金融机构借款或补充营运资金安排等)、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容。(https://www.daowen.com)

(二)绿色金融债券与一般债券的异同

1.在资金投向上,发行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规定,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在信息披露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系统的文件中,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并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在我国虽自2015年年末才启动,但其具有融资成本低、期限长的特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开辟了债务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也受到注重中长线和稳定思路的投资者青睐,近两年来发展极为迅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