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政策层面上也逐步顶层化、体系化,绿色金融债券发展历程如下:
(一)绿色金融的政策导向
2015年1月13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其第16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的正式发文确定了中央层面对于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导向。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第45条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即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各类国际合作。这一顶层设计,是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一项极为重要政策和力量。
(二)鼓励发展绿色债券
2015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其中第24条明确提出了鼓励发展绿色债券,即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推动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建立完善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三)明确定义绿色金融债券
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界定了绿色金融债的定义,明确了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绿色金融债券相关制度逐趋完善(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出台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204号),明确了绿色债券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共有十二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城镇化项目、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生态农林项目、节能环保项目、低碳产业项目、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与此同时,为了明确绿色投资项目的界定标准和目录,引导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加大绿色投资、履行社会责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制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该目录意义重大,以多维度环境效益尺度作为界定标准,对绿色项目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列举了中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六大类: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
自此,绿色金融债在实务层面完善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引,开始呈现井喷式增长。
(五)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构建了系统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发展方向,涵盖了政策激励措施、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法制建设、产品创新等内容,也包括了推动地方绿色金融发展、对外投资绿色化等内容。具体到绿色债券,则明确要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同时该文件第30条明确了绿色债券开放政策: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六)绿色评估认证纳入监管
2017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对于我国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提供评估认证服务的评估认证机构,适用该指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统筹实施自律管理。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下设立的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自此正式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纳入了监管和自律框架,从机构准入和资质条件、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方位要求,强化了对绿色债券发行人的约束和绿色债券标识的管理,将大幅度提高绿色债券发展的规范性,并提高绿色评估认证对市场参与各方的有用性。
(七)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2018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9号),并同时发布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信息披露报告模板。关于披露的具体要求具体有:要求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投放的绿色项目情况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可隐去关键商业信息。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金额排名前10%的项目,以及投放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占绿色金融债券存量规模1%及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进行逐一披露;对于其他项目,可按类别进行归纳披露。
综合上述政策文件的梳理和归纳可知,我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发展状况与顶层设计和政策导向息息相关,构建制度框架、建立实操指引、完善监管和治理路径,是我国绿色金融债发展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