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汇管理

二、外汇 管理

境内企业发行境外债券,除按照2044号文的规定向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所需履行的手续,主要包括外债签约登记和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一)外债签约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已修改)之附件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附件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金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及《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分别规定了外债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实践中,各地有关部门对于外债的登记和备案的要求可能会存在差异,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对项目推进可能构成的不利影响,建议在项目实施前与当地的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进行充分的沟通。

(二)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之附件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附件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