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债券
自2044号文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直接到境外发行债券的模式,在企业采取该模式发行境外债券的情况下,由境内企业(信用主体)直接作为发行人至境外发行债券,并将募集的资金回流至境内进行使用。
该模式的基本交易结构如图4-1所示:

图4-1 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债券模式交易结构
对于境内企业而言,在该模式下需要重点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已修改)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利息所得,且相关税费的缴纳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上述税费,实践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由发行人承担,从而转化为发行人的成本。
关于该模式下的资金回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将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根据《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已修改)之附件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附件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