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SPV发行债券并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2026年03月16日
三、境外SPV发行债券并由境内
银行提供担保
在该模式下,通常由境内企业至债券发行地以发行债券为目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该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债券发行人进行境外债券发行,同时由境内银行(如国有四大银行)为发行人提供跨境担保。
该模式的基本交易结构如图4-3所示:[3]

图4-3 境外SPV发行债券并由国内银行担保模式交易结构
该模式的交易结构与模式二大致相同,区别主要在于担保主体及担保方式方面。在模式二中,由于是由境内企业直接为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直接提供担保,需要境内企业按照《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的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在模式三中,通常由境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或者保函作为担保工具,这相较于境内企业直接提供跨境担保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境内银行提供跨境担保不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申请批准,仅需按照《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的要求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另一方面,由境内银行提供跨境担保通常可以使发行人获得相当于境内银行发行的债券评级,发行人可以不需要向评级机构披露其业务或营运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