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SPV发行债券并由境内企业提供维好协议等增信措施
在该模式下,通常由境内企业至债券发行地以发行债券为目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该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债券发行人进行境外债券发行,同时由境内企业通过维好协议、回购权益承诺协议等方式为发行人进行增信。
该模式的基本交易结构如图4-5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维好协议、回购权益承诺协议等增信措施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将境内企业与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建立协议关系,使境内企业作为信用主体,以便提高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具体如下:
(1)维好协议。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是境内企业发行境外债券中常见的一种境内信用主体对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协议方式(非正式担保)提供增信的措施,目的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安全,一般由境内企业、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及境外信托银行共同签署。通常情况下,维好协议会约定由境内企业向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提供支持,并做出一系列的承诺。例如,在债券存续期内,境内企业持续持有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股权且不将该部分股权进行出质;确保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拥有足够的资金流动性以偿付到期债券而不至于破产。

图4-5 境外SPV发行债券并由境内企业提供增信模式交易结构
(2)回购权益承诺协议。
回购权益承诺协议(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EIPU)通常会作为维好协议的补充形式出现,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境内企业对于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增信措施。EIPU通常会约定,当债券出现偿付危机时,要求境内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持有的其他境内企业的股权,通过境内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获得偿付债券本息的资金,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安全。
由于房地产企业一直在境外债券发行方面受到限制,为了获取境外低成本的资金同时避免烦琐的境内审批和严格的监管,维好协议及EIPU的增信模式受到了境内房地产企业的青睐。但是在实践中,维好协议及EIPU也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维好协议及EIPU并不构成真正意义的担保,在出现债券违约时,债券持有人无法要求担保人直接代为偿付到期债券,作为担保人的境内企业也没有义务直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清偿。鉴于此,维好协议及EIPU模式通常无法使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获得相当于境内信用主体的评级,同时也难以获得较低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