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根据《企业证券化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较广,只要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的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内,且合法合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都可以成为基础资产。如实践中基础资产包括了个人消费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收费收益权、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保理融资、REITs、两融债券、票据收益权、PPP、股票质押回购、BT项目回购、供应链金融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范围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资产风险状况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其通过发布《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哪些资产不符合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标准。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目前《负面清单》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和不动产等社会关注的三类资产作出了限制和规范。
1.以地方政府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这类资产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但以下情况是例外:(1)实行使用者付费的公共服务类资产,这类资产如能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款专用,做到账户隔离和资产独立,可以成为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2)绿色环保项目中存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此外,PPP资产证券化也涉及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的问题。但《负面清单》明确PPP项目可以作为基础资产。2016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对PPP项目成为基础资产问题进行了解释,要求原则上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示范名单或项目库以及国家发改委的PPP推介项目库的PPP项目才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实践中,政府付费、政府补贴、使用者付费模式的PPP项目也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但涉及政府支出时,要求有关手续必须完善、有关政府支出已纳入政府预算。
2.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资产禁止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对地方融资平台认定的问题上,目前实践中主要参考两个标准:中国银保监会的融资平台名单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融资平台优质的公用事业费销售收入收益权、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收益权类资产,可以成为基础资产用以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3.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以及空置率过高的物业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受10%比例的约束,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
除了以发布《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基础资产范围外,中国基金业协会有时还以研讨会形式解释监管规则。比如,中国基金业协会在2018年1月2日召开的REITs业务研讨会上,释放信息决定允许私募基金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向标的企业融通资金,以解决市场上由于政策关闭委托贷款所造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放款问题。
还有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取得方式方面,《企业证券化管理规定》并未限制只能采取转让方式。这也为采用信托等其他基础资产取得方式在制度上提供了可能的空间。此外,根据《企业证券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可以用来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这也为信用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便利。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要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鉴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基础资产自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转移问题,为此,基础资产一般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相关安排,在转移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