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投案时间
【经验1-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的时间是“犯罪以后”,应理解为犯罪实施后,而非犯罪既遂后。犯罪过程中投案,存在成立自首的可能。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集第522号翁某武故意杀人案。
【经验1-2】行为人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可以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发布强制措施命令,但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在逃的,若在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路某杰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