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4】准备投案型
2025年08月10日
【要点4】准备投案型
【经验4-1】“准备去投案”表明主动、直接的投案行为尚未开始,只是在为投案做准备工作,“正在投案途中”表明投案的行为已经开始,即已经启程前往特定机关投案,只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获。“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佐证行为人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投案,不能认定属于准备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0集第476号赵某昌故意杀人案,总第89集第811号赵某正故意杀人案,总第103集第1078号徐某故意杀人案。
【经验4-2】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司法机关联系上,后被抓获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集第191号薛某军等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