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2】投案对象
【经验2-1】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对象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波故意伤害案。
【经验2-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经验2-3】行为人仅向被害人承认作案、提出私下协商、出具承诺、归还部分赃款等行为,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行为人向被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的,可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第437号周某龙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