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共同犯罪的自首

【要点1】共同犯罪的自首

【经验1-1】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集第66号姚某林、刘某培、庄某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经验1-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3集第255号杜某斌、周某才抢劫案。

【经验1-3】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于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参与,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属实,也属于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仍不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蔡某盗窃案(一审〔2009〕长刑初字第184号,二审〔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268号)。

【经验1-4】犯罪嫌疑人对具体犯罪细节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或其他证据存在细微出入,但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定性的,应当认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某兴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