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2】尚未掌握的罪行

【要点2】尚未掌握的罪行

【经验2-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如是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经验2-2】判断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若罪名不同,但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吸收关系、牵连关系等),仍属于同种罪行。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1集第593号彭某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某生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经验2-3】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且两个罪行在法律、事实上不具有密切关联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1集第718号张某亭故意杀人、盗窃案。

【经验2-4】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指证明成立的罪行。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时,供述同种罪行属于如实供述“其他罪行”。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史某利受贿案。

【经验2-5】认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交代的事实是否被“司法机关”掌握,“司法机关”一般为直接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具体情况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通缉,通缉资料是否全面、准确,通缉令范围,司法机关是否因客观原因(如地处偏僻、路途遥远、通信不便等)难以了解犯罪事实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第411号何某华强奸、盗窃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邢某夏票据诈骗、诈骗罪。

【经验2-6】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标准,只需要相应的犯罪线索达到反映犯罪及犯罪人可能的程度,并不需要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宋某燕受贿案。

【经验2-7】服刑期间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且被追究的,因行为人已是自由公民,供述在查实之前,应判定为主动供述,依法应当成立自首。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张某某、董某某盗窃案(一审〔2012〕普少刑初字第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