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3】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中的自首

【要点3】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中的自首

【经验3-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696号谭某伟交通肇事案。

【经验3-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经验3-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9号黄某忠危险驾驶案。

【经验3-4】交通事故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虽构成事后“逃逸”,但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集第415号孙某玉交通肇事案。

【经验3-5】交通肇事逃逸的先行为不影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后行为构成自首,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与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行为应当分别予以评价。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曹某磊交通肇事案。

【经验3-6】行为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指使他人顶包,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华交通肇事案。